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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服务与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业务形式区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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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区分业务形式

01融资租赁服务

且具有所有权转移特点出租人按照承租人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不动产。然后将其租赁给承租人。在合同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仅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且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利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从而拥有其所有权。不管出租人是否把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这都属于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服务会依据标的物的差异来分类。它可分成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还能分成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0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一种行为。即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之后又从该融资租赁企业把该项资产租回。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里,承租方出售资产之际,资产所有权没有完全转移。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报酬也没有完全转移。并且,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同样没有完全转移。

二、区分处理方式

01融资租赁服务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租赁服务涵盖融资租赁服务与经营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依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0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其中指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所获取的利息以及具有利息性质的收入,需按照贷款服务来缴纳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里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不征增值税。



直租形式的融资租赁业务,是按照现代服务的租赁服务来缴纳增值税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则是按照金融服务的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销售额要怎么确定呢?

三、销售额的确定

01融资租赁服务

上述纳税人还需扣除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

0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经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不含本金的部分为基础。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其中包括外汇借款利息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再扣除发行债券利息后。将其余额作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依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这种情况下可继续依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依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 在合同到期前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可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基础。从中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还要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这里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利息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另外还要扣除发行债券利息。扣除这些之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扣除的价款本金。若有书面合同约定。则为当期应收取的本金。若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约定。则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有形动产价款本金。此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算依据。从中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这里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利息和人民币借款利息。还要扣除发行债券利息。之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要留意,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若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那么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依照上述规定执行。若在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能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而在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税率的确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融资租赁(直租)业务的适用税率如下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适用税率如下

五、税收优惠

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规定执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号为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里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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