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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利用,提高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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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强化制度执行 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的通知》,其中提出要推动资产盘活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各单位需优化在用资产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使用价值,切实做到物尽其用。要及时了解资产闲置、低效运转等使用状况,建立待盘活资产台账,对其进行动态更新,结合资产实际情形制定盘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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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提出,要严格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需在编制内合理配备公务用车,应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要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关于强化制度的执行,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其质量和效率得到提升的通知。

财资〔2024〕155号

党中央相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相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近年来,为有效保障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能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财政部持续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制定了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制定了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制定了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系列办法,构建了从入口到出口的全链条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着力夯实工作基础,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各地方扎实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扎实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扎实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工作,其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高效履职发挥了重要物质保障作用,为促进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物质保障作用,为推进各项改革发挥了重要物质保障作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涵盖范围广泛,具有多种类型,情况复杂,在实际工作里,部分单位存在重视程度不够高的问题,制度执行以及责任落实不到位,规范管理的主动性也不强。为更妥善地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财政资源统筹等部署要求,全面强化制度执行,推动资产管理质量提升、效率提高,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制度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资产管理职责,强化管理制度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规定,落实资产管理体制,各主管部门也应如此,各单位同样要这样做,落实“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资产管理体制,进而进一步提升资产管理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明确管理要求,强化制度执行,加强监督检查,发挥管总统筹职能作用,指导各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资产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全面落实资产管理制度,督促推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具体管理工作,确保制度执行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二、夯实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家底清晰准确

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做好各类资产登记工作,要严格做好各类资产核算工作,所有资本性支出都应当形成资产,所有资本性支出都应当予以全程登记,要准确完整地登记资产信息卡,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要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要避免出现已取得资产却不做账务处理的问题,要避免出现已处置资产却不做账务处理的问题,要避免出现已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未按照规定转入相关资产的问题,要避免出现无形资产未按照规定入账的问题。要落实资产定期盘点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盘点,以此确保账实相符,确保账卡相符,确保账账相符。信息化项目形成的资产,应当明确其产权归属,要按照规定及时入账。有关部门、单位对于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的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要严格做好登记工作,要严格做好核算工作,切实承担起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入尽入,确保应管尽管。若管理维护单位难以确定,那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明确。各主管部门需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产权管理,要及时办理土地、房屋等资产的权属证书。对于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资产,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申请确认资产权属,以此避免权属不清和产权纠纷等问题。鼓励各主管部门、各单位依据工作需要,及时开展资产清查,财政部门要指导各主管部门、各单位依照规定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对于资产清查里发现的账实不符、账账不符问题,要逐个查明原因进行核实,还要建立损失追责机制,落实损失赔偿责任,通过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

三、规范资产管理行为,提升资产管理效果

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依照规定标准来配置资产,坚决禁止违规超标准配置资产,对于没有明确规定配置标准的情况,要结合单位履职需求、资产存量、使用状况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在充分论证之后进行合理配置,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借助调剂方式来配置资产,若无法调剂,可以采用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依规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各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审核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配置资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要严格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要在编制内合理配备公务用车,要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要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原则上不得在资产闲置时配置同类资产,原则上不得在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时配置同类资产。要加强资产使用管理,各主管部门、各单位之间原则上不得互相占用资产,要严格控制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未按规定履行程序的不得将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经批准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转租转借,要加强房屋资产、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管理,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做好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使用。资产处置需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要严格依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之后及时展开处置工作,对于报废、报损的资产要及时予以处理,还要相应调整账务,机构改革等涉及的资产划转应及时完成,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中等涉及的资产评估工作。要及时收取各类国有资产收入,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收取的收入及时上缴国库,或者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以此确保收入管理规范有序。

四、推动资产盘活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各单位要对在用资产的管理进行优化,要让在用资产的使用价值得到最大限度发挥,要切实达成物尽其用的目标。各单位要及时知晓资产闲置、低效运转等使用状况,要建立待盘活资产台账,且要对其进行动态更新,要结合资产实际情形制定盘活方案。对于闲置资产,先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强化调剂利用,接着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的资产调剂;对于低效运转资产,在保障资产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大力促使资产共享共用,可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需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打通资产盘活通道,规范资产盘活管理,持续推动资产盘活工作收获实效。严禁借着盘活资产的名义,对不需要处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者进行虚假交易,以此来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五、用好一体化系统,加强资产动态管理



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运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强化资产管理,借助该系统处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业务,依照要求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资产管理各个环节予以全程登记,促使实现资产全生命周期精细化管理。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及时上传资产信息至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这些资产是闲置的、可共享的或待处置的,要全面展示可调剂共享的资产信息,以此推动资产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调剂共享,还要优化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功能,为编制新增资产相关预算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立覆盖本地区各级单位的虚拟公物仓,财政部汇总形成覆盖全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调剂共享资产信息数据库,推动供需双方调剂共享信息有效衔接,对于实体公物仓,要在科学论证必要性、测算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的基础上,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设立。要坚决防止出现以“运动式”方式建设实体公物仓的情形,避免出现重复建设的状况。对于已经建成的实体公物仓,财政部门需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对于建设以及运营维护成本过高、效果较差的实体公物仓,要及时进行清理。

六、提高资产报告质量,全面反映管理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需高度重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各主管部门同样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扎实推进资产年报培训工作,扎实推进编制工作,扎实推进审核工作,扎实推进报告等各项工作。要全面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切实落实好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各单位要按要求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编报资产年报,要确保数据真实,要确保数据准确,要确保数据完整,要确保数据安全,并且要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各主管部门要加大审核力度,建立健全资产年报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比对审核机制,保障同口径数据的衔接,各主管部门还要加大审核力度,建立健全资产年报与行业管理部门数据的比对审核机制,保障同口径数据的衔接;各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深入总结主要工作举措,各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深入总结取得成效,各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全面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推进改革方面的积极作用,各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全面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保障单位履职方面的积极作用,各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全面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支持事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各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全面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各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各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梳理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各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有针对性研究提出工作思路,各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有针对性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七、强化监管跟踪问效,推进监管精准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各主管部门也要强化日常监管,同时,要综合运用抽查、巡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及时发现资产管理中的违规问题并加以纠正,还要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动态管理,逐步实现监管精准及时。各主管部门、各单位需严格依照资产管理各项规定,全面梳理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的管理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要限期完成整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并实施跟踪问效。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资产基础管理纳入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范围,各主管部门也要把资产基础管理纳入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范围,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入管理等全过程管理同样要纳入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范围,要推动资产管理制度全面贯彻执行,还要进一步提升资产管理水平。

财 政 部

2024年11月27日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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