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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3号)相关内容及施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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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3号)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在2020年12月8日,经过银保监会2020年第15次委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在予以公布,从2021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21年4月28日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以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许可证,是一种法律文件。它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颁发。其作用是特许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

许可证的颁发,由银保监会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许可证的换发,由银保监会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许可证的收缴,由银保监会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其中银行机构有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还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另外还涵盖保险中介机构,如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

上述银行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业务,需要依法取得许可证,还要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

(一)金融许可证;

(二)保险许可证;

(三)保险中介许可证。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政策性银行,适用于大型银行,适用于股份制银行,适用于城市商业银行,适用于民营银行,适用于外资银行,适用于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还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适用于信托公司,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适用于汽车金融公司,适用于货币经纪公司,适用于消费金融公司,适用于银行理财公司,适用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许可证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适用于保险公司,适用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还适用于这些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

保险中介许可证适用于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适用于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适用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适用于保险经纪公司,适用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

第五条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银保监会负责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这些银行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银保监会还负责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此外,银保监会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依据上级管理单位的授权,承担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还负责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行政许可决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许可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备案信息,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许可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报告信息,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许可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行政许可决定,向银行保险机构换发许可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备案信息,向银行保险机构换发许可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报告信息,向银行保险机构换发许可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行政许可决定,向银行保险机构收缴许可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备案信息,向银行保险机构收缴许可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报告信息,向银行保险机构收缴许可证。

经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机构,应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许可证。对于采取备案或报告管理的机构设立事项,银行保险机构在完成报告或备案后10日内,要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许可证。

第七条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码;

(二)机构名称;

(三)业务范围;

(四)批准日期;

(五)机构住所;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七)发证机关。



机构编码按照银保监会有关编码规则确定。

金融许可证的批准日期是机构批准设立的日期,保险许可证的批准日期也是机构批准设立日期。保险中介许可证的批准日期是保险中介业务资格批准日期。对于采取备案或报告管理的机构设立事项,批准日期是发证机关收到完整备案或报告材料的日期。

第八条银行保险机构领取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银行保险机构介绍信或委托书;

(二)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许可证记载的事项出现变更,银行保险机构要向发证机关缴回原来的许可证,然后领取新的许可证。

前款所称事项变更,若须经发证机关许可,那么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若须向发证机关备案或报告,那么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完成备案或报告后10日内,到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提到的变更事项,若是不需要许可,也不需要备案、报告,那么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

许可证出现破损情况,银行保险机构在发现之日起,需在7日内向发证机关缴回原来的许可证,并且领取新的许可证。

许可证遗失后,银行保险机构要立刻报告发证机关,在发现之日起7日内发布遗失声明公告,之后重新领取许可证。

报告内容包含机构的名称,机构的地址,批准的日期,许可证的流水号,许可证的编码,许可证的颁发日期,当事人的情况,失控发生的时间,失控发生的地点,事发的原因,事发的过程等情况。

发布遗失声明公告的方式同新领、换领许可证。

许可证遗失后,银行保险机构向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此时,除了要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遗失声明公告,以及对该事件的处理结果报告。

银行保险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被吊销,银行保险机构解散,银行保险机构关闭,银行保险机构被撤销,银行保险机构被宣告破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收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把许可证缴回发证机关;要是逾期不缴回,那么由发证机关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新领许可证时,银行保险机构应于30日内进行公告。换领许可证时,银行保险机构也应于30日内进行公告。银行保险机构应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告:

(一)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告;

(二)在银行保险机构官方网站上公告;

(三)其他有效便捷的公告方式。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涵盖事由,还应包括机构名称,也应包含机构住所,亦应涉及机构编码,以及联系电话。公告的知晓范围至少要和机构开展业务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配。银行保险机构需保留相关公告材料以便备查。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所公示的是许可证原件。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也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所公示的是加盖法人机构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

银行保险机构应依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以及上级管理单位授权文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用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公示其经营区域,公示其主要负责人。若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应当在相关网络页面,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上述内容,还应当在功能模块展示上述内容。

上述公示事项的内容出现了变更,银行保险机构需要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更换公示的内容。

第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



任何单位不得伪造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任何单位不得变造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任何单位不得转让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任何单位不得出租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任何单位不得出借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任何个人不得伪造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任何个人不得变造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任何个人不得转让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任何个人不得出租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任何个人不得出借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依法披露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监督与检查,监督与检查的内容是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情况,监督与检查的内容是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公告情况,监督与检查的内容是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公示情况。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三)损坏许可证;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五)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新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由银保监会统一印制 ,由银保监会统一管理 。只有在颁发时加盖发证机关的单位印章 ,许可证才会生效 。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依照行政审批与许可证管理适当分离的原则来专门管理许可证,许可证保管职能、打印职能、颁发职能应相互分离且相互制约,同时要建立许可证颁发登记制度、收缴登记制度以及销毁登记制度。

对于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应加盖“作废”章,对于收回的旧证,应加盖“作废”章,对于依法缴回的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对于依法吊销的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加盖“作废”章后的这些证件,作为重要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

银保监会依据电子证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标准,参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制定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证照标准,以此推进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化。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证的签发,按国家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其使用,按国家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其管理,按国家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

银保监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8号修订)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

1.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针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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