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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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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3 12: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申请免税:

(一)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单笔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50%(含本金)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免征增值税 单笔小额贷款利息收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应缴纳增值税按照现行政策。

(二)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单笔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不得高于贷款按150%计算的利息(含本金)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征收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按会计年度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之一作为当年的免税申请方式。一旦选定,在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改。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且上一年度通过监管机构“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为准),以及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每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同比增速各项贷款利率、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去年同期。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与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费)水平。金融机构“两增两控”完成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工信部〔2011〕29号)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300)。其中,资产总额和员工指标根据贷款时的实际情况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足12个自然月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的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向单户授信额度1000万元(含本金)以下的小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若无授信额度,则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及贷款余额。 1000万元以下(含本金)的贷款。

5.金融机构应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单独计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并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不单独计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旦发现有虚假申报或者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将停止享受本通知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要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实际用途与申请人一致。



六、中国银保监会每年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金融税务机关。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减少抵押担保中间环节,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免税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管理,对金融机构小微金融免税政策开展专项检查,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处理问题。有关情况逐级报国家税务(货物劳务)总局。税务局)。

财政部各地金融监管专员办公室组织开展免税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7.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100万元(含本金)以下或无授信额度的单户贷款合同金额及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金)以下的贷款利息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政策的通知》继续免征增值税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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