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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安徽高院发布六件典型案例,这些消费陷阱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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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5 10: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网合肥3月15日电(陶伟)利用自己中医按摩师的身份,销售自己购买的假药。法院判决其支付涉案消费者购买药品价款三倍的费用,并向当地市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公众道歉;淮南一开发商出售房屋时承诺提供院子,但房屋交房时却未能交付院子。法院判决开发商违约……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为促进消费提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情况,发布6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向社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假药应承担损害赔偿刑事责任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李某销售假药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3月起,李某通过他人购买“关节再生胶囊”,然后利用其中医按摩师的身份,将“关节再生胶囊”加价出售给前来就诊的患者。销售额约为12万元。经检测,“关节再生胶囊”所含成分醋酸泼尼松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应认定为假药。 2022年7月22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将李某移送起诉,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并撤回部分违法所得。可以对他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违法所得被没收、追缴。同时,李某向社会上不特定消费者提供假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某被判赔偿涉案消费者药价三倍。加倍赔偿,并在当地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公众道歉。

【典型含义】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中医医生身份销售假药,冒充“中医执业者”或利用“中医方法”非法开展医疗活动,严重损害中医形象,伤害人们对中医的信任。应当及时严厉打击。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销售假药犯罪行为,及时公正审理民事公益诉讼,通过赔偿、公开赔礼道歉、打击和震慑相关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为亳州中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二: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按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处罚。

——罗某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罗某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又以低价从他人处购买假冒的“3M”9001、9002等型号口罩。 2020年1月,罗某以2元/个的价格分三期向王某(已判)销售“3M”9001、9002口罩,共计24万只,销售总额48万元。 2020年1月,罗某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通过网络向金某某(已审)、谷某某(另案处理)销售假冒“3M”产品,价格分别为5元/件、8.5元/件。产品。 “9001、9002V等型号口罩共计43750只,总销售额26万元。

经鉴定,罗某销售的“3M”9001、9002、9002V等型号口罩均为不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罗某明知其购买的“3M”9001、9002、9002V等型号口罩为假冒侵权、不合格产品,仍对外销售,销售额7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注册商标商品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还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典型含义】



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是人民群众预防疫情的日常必需品,市场需求巨大。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货,大量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侵犯相关企业知识产权。通过该案的审理,法院加大了对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犯罪行为的制裁力度,充分发挥了处罚的预防和震慑作用,有利于维护消费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三:擅自使用二手主板更换家电配件,构成服务消费欺诈

——高某某诉全椒县某家电维修部门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12月上旬,家住全椒县马厂镇的高某某,因家中空调出现故障,联系全椒县一家家电维修部操作员陈某,请其前来维修空调。护发素。经过检查,陈某确定空调主板损坏,于是更换了主板。高先生支付了650元更换主板费用。高某某使用一个月后离家出走。 2022年2月上旬,空调再次出现故障。后来发现更换的主板是二手主板。高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一三块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欺诈消费者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用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应当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的行为。依法。在这种情况下,全椒县某家电维修部作为专门从事家电维修的个体工商户,应该对不同渠道、不同品质的空调配件价格有一个相对准确的了解。它以超过正常采购价格一半的价格购买二手主板。换货属于虚假申报材料,构成欺诈消费者,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遂责令家电维修部退还高某某650元维修费,并赔偿其1950元。判决后,全椒县一家家电维修部门主动履行了义务。

【典型含义】

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消费者对家用电器的内部构成了解不多,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这就要求经营者在销售或者提供维修服务时,充分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经营者未告知消费者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情况,甚至利用自身优势以假充真的,构成服务消费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判决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司法判决与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相结合,为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案例四:待售房屋承诺有院子,但后来未交付院子,构成违约。

——何某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10月23日,卖方淮南某房地产公司与买方何某某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何某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小区2单元一层103号商品房。合同上预测了房子的建筑面积。 、单价、总价、交货时间商定。某房产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多次提到,涉案小区一楼有一个院子,并在宣传视频解说中提到,一楼价格较高,因为有一个院子。院子里种满了绿色植物。侯社区物业公司在公示牌上明确标注“禁止侵占公共区域绿地”。对于堆场交付及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何某某起诉法院,请求房地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与何某某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显示,何某某购买的房屋没有规划庭院,而是某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多次销售时提到涉案综合体的“一楼”。 “有院子”、“一楼价格昂贵但有50平米左右的院子”、“合同上虽然没有写,但样板房有实体形态”,以及宣传视频解说中提到的“ ...对于一楼,我们因为有一个院子,周围都是绿植,所以一楼的价格相对较高...”因此,可以确定是某房地产公司向业主进行宣传和承诺的。业主说,房子一楼有一个院子。本案涉案房屋前绿地规划为社区公共绿地,购房者不能独占使用。房地产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参考涉案房屋合同价与同单元其他房屋均价的差异,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赔偿何某某损失6858.53元。

【典型含义】

出卖人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的说明和承诺具体,对合同的订立和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这些说明和承诺即使没有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判决开发商对其虚假宣传承诺承担违约责任,既可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有效规范开发商的房屋销售行为,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案例五:预付费消费过程中发生店铺转让,受让方拒绝向原充值会员提供服务,转让方应当承担返还预付款的责任。

——佘某与张某、葛某与张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4月1日,家住芜湖市的佘某为购买美容美发美体服务套餐,在张某注册经营的门店办理了预付费(可充值)消费服务卡并充值。预付款总额分三期。 38000元。葛某系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者。 2022年2月13日,张某与张某签订《美容院转让协议》,同意张某将涉案店铺转让给张某。 2022年2月14日,张某办理了涉案店铺注销登记。此后,张某拒绝为佘某提供服务。随后,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之间的服务合同。张某、葛某、张某对未使用的预付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1、她已履行充值义务,但涉案店铺被注销,导致她无法正常消费,无法实现服务合同目的。因此,她请求解除双方服务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提供的根据协议,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协议或者退还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未消费的余额;利息应予退还。 3、涉案商店经营模式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注册经营者为张某。店铺注销后,张某应承担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葛某与张某共同经营管理涉案店铺,葛某获得营业收入。两人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未履行对消费者服务义务的情况下,张某将店铺及充值会员服务转让给张某的行为,实质上属于债务转移。没有经过她的同意,他们两个人之间的协议当然不会对她生效。法院遂判决终止佘某与张某的服务合同;张某、葛某将预付款36616元及相应利息返还给佘某。

【典型含义】

预付费消费模式是当前服务行业常用的商业模式。在实践中,面临着运营商不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不付钱就走人的风险。本案明确,当经营者无法继续提供约定服务时,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依法返还未消费部分预付款。并确定实际经营者和注册经营者共同承担责任,并确认商店和服务义务将合并在一起。未经消费者同意,向第三方转让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效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此案再次给消费者敲响了警钟。消费者应理性消费,不要轻易选择大额、长期的服务。同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运营商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形成书面协议并妥善保存。楼宇空置时,经营者必须及时维权。

案例六:未履行安全防护义务的消费者损害赔偿责任

——张某某诉某旅游公司违反安全义务及责任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8月27日,张某某一家五口到桐城市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活海欢乐水世界”购买旅游门票。张某某在挑战“网红桥”时,因两名同伴剧烈摇晃,从“网红桥”上摔下受伤。张某受伤后,被家人和旅游公司工作人员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他住院22天,被诊断为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支付医疗费34311.53元。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旅游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旅游公司作为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张某等人进入娱乐场所时履行有效提醒义务,并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范“网红桥”风险。 ” 案件涉及的项目。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应对风险后果。然而,某旅游公司未能在“网红桥”下安装有效的安全缓冲设备,导致张某从桥上坠落受伤。对于张某的损失,考虑到张某本人及其同事的过错,确定旅游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60%的赔偿责任。

【典型含义】

随着越来越多刺激、危险的“网红”娱乐项目不断开发,由其引发的安全事故也频频发生。法律规定此类项目的运营者必须承担较高的安全保证义务。未履行上述义务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判决明确了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提升娱乐场所经营者的安全意识,鼓励娱乐场所经营者建立有效的防护设施,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预防和化解安全隐患,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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