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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通知: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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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19: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协调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生的通知

关于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研部[2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自治区职业教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各所属院校:

为促进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推进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委员会》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精神(教研[2013]1号),现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统筹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守它们。

1.准确界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招生方式,考入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学校的学生。在校全日制学习的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招生方式,考入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一般情况下应适当延长基础学习期限),同时从事其他专业或社会实践,采取多种方式、灵活安排时间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2016年11月30日前录取的研究生,按原规定执行; 2016年12月1日以后入学的研究生在培养方式上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2.统一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

2017年起,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印发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类博士、硕士全国招生计划。相关投入机制、奖励、收费等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号)执行。 19)。

三、统一组织实施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招生简章必须载明学习方式、学习年限、收费标准等。考生可以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简章,自主申请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习。培训单位。

4. 坚持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相同的质量标准



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社会需求自主确定不同学科、不同门类的研究生教育形式,根据培养需求制定培养计划,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坚持同一标准,确保同样的品质。

五、做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证书管理

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所在大学或者其他高等学校根据其学习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注明其学习方式;其学术水平符合国家规定。根据学位标准,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录取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位证书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调整现有招生计划安排,规范招生宣传和正确引导,加强学籍管理,完善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确保全日制招生。以及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教育部办公厅

201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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