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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建设/APP 开发/软件开发合同的十一个风险点,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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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21: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磅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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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5194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阅读之前的一段话:

两年前网上流传着一个笑话:我现在万事俱备,只需要两个程序员来写代码了。

但经历过创业濒死经历的人都知道,从一个想法到一个产品是那么简单、容易。以软件开发合同为例。如果不掌握合同的一些细节,项目可能会流产。

因此,本文旨在列出网站建设/APP开发/软件开发合同的十一个风险点,以便大家关注。

1、网站建设/APP开发/软件开发合同的法律画像

作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渠道,当今的企业通常喜欢建立门户网站来发布自己想要公开的信息,展示自己的品牌、业务和实力,或者利用网站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而APP往往是主营业务为互联网型企业不可或缺的程序工具。

直接以“网站建设合同”为关键词检索,在免诉案件库中可检索到506份相关判决书。从2007年的19个,基本保持同比增长趋势,上升到2016年的105个;以“APP开发”为关键词搜索,得到138条搜索结果。



由于APP或其他软件开发属于计算机软件,笔者尝试将“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由录入免诉案件库。司法文书725件,逐年增加,从2007年的3件增加到2016年的260件,其中北京以122件居首位。

考虑到实践中不少网站建设合同、软件开发合同都是根据技术服务合同备案的,可以想象,实践中此类案件的数量实际上应该更多。



因此,虽然此类合同不会被纳入我国1991年《合同法》,但毫无疑问,网站建设、APP开发或者其他软件开发等合同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商业生活中常见且不可或缺的合同类型。 。

笔者希望本文的风险清单能够作为一个起点,对参与此类工作实践的朋友有所帮助。

2. 风险清单

(点击图片可查看清晰大图)

3. 风险点举例

1. 风险点:开发期限、延期和责任是否明确约定?

本案中,2015年11月10日,腾讯开放平台通知被告该APP客户端未通过网上审核。原因是“应用名称中含有‘淘宝’,干扰搜索,请修改后重新提交”。

2015年12月1日,被告上传的软件未能通过支付接口审核。腾讯给出了APP下载地址失败的原因:“请提供或者App Store等应用商店页面地址,请不要直接填写安装包的下载地址。如果APP尚未上线,请提供APP页面截图可以提供。”

因被告未能提供正确的APP下载地址页面地址及截图,信息失败的责任由被告承担。



关于审核的公司网站信息,由于该APP属于互联网业务,应提供互联网网站地址。原告作为提交信息的公司,没有提供正确的网址。资料审核未通过的责任由原告承担。因此,“抢乐购”APP后台审核导致工期延长的责任并不完全是被告的过错。

腾讯管理平台显示微信支付接口未通过。因为微信支付与这类软件有着密切的合作。由于第三方原因导致软件未能成功绑定。被告未通过审查符合合同背景,导致工程延期。原告与被告进行沟通,视为调整工期。



2、风险点:质量协议是否清晰,关键模块或功能指标是否清晰?

紫微堂公司与中搜重庆分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协议的目的是通过“紫微堂”APP进行企业宣传和营销,并已支付对价。中搜重庆分公司应当提供符合合同目的和商业惯例的软件产品。 。

但中搜重庆分公司提供的“紫微堂”APP模板的地图定位功能存在问题。它在标准框架下只有两个级别。无法对栏目进行重新分类,无法实现合约功能列表中约定的个性化设置。



虽然中搜重庆分公司声称涉案产品为行业版APP而非商城版,因此不具备购物车功能,但涉案合同并未明确说明涉案APP为行业版APP,不具备购物车功能。购物车功能,且案情证据不足。以此证明,中搜重庆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告知紫味堂公司,涉案APP不具备购物车功能。

对于紫微堂公司来说,其将涉案APP作为营销平台,通过APP实现基本的产品销售功能符合商业惯例和合理预期。

此外,在合同签订前,中搜重庆分公司向紫微堂公司展示了同类产品“昆仑决”平台的个性化栏目。紫微堂公司要求涉案APP具有相同设置,并据此签订涉案合同。

在涉案APP的开发过程中,我们也多次与中搜重庆分公司进行沟通。但中搜重庆分公司并未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对接和修改。致使中搜重庆分公司开发的涉案APP不符合合同要求,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涉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主要原因。

3、风险点:对于阶段性成果的交付是否有明确的约定?

在软件开发、网站建设、App开发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就是交付问题。

在案例一中,原告声称被告尚未完成APP项目的开发和交付验收。被告辩称已完成70%的开发任务。但原告拒绝支付第二期款项。被告有权先进行辩护,然后再继续辩护。履行合同。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在2016年2月25日之前完成了APP项目开发任务的一半。被告提供的证人证明其多次与原告联系并作出提醒。被告已完成70%的开发任务,并于2016年2月21日提供给原告。但仅凭证人证言无法独立认定相关案件事实。

被告提供的软件网络打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核实,相关性存疑,与证人证言也无法相互印证。因此,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被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告未能按期完成APP项目一半的开发任务,被告未能在约定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个APP项目客户端的开发和交付验收,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根据开发商江辰公司当庭出示的计算机网络打印件和视听资料,认定其能够证明其在2月25日前已完成涉案软件开发工作的50%以上, 2016年,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委托人钱某某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在此期限前支付第二期货款4万元。因此,钱某无权要求返还其已支付的4万元合同价款。



案例2中,瀚宇公司声称已通过提交Apple Store审核申请的方式将涉案APP的iOS版交付给王斌。但法院认为,交付方式应为将涉案APP程序及文件副本交付给王斌。所谓的申请很难确定,通过审核就意味着交付。

程序的开发并不等于软件的交付。本案中,汉宇公司虽已开发了涉案程序的iOS版本,但尚未交付给王斌,仍不能视为已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汉宇公司并未向王斌交付涉案软件iOS版。

4、风险点:软件验收协议是否完整、清晰?

本案中,恒泰公司声称郭宁开发的软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且不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恒泰公司收到该软件后,如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应及时向郭宁报告并要求修改。恒泰公司无法证明其何时向郭宁提出上述主张。



恒泰公司可以主张,虽然软件无法正常使用,但恒泰公司已解决此事并承认损失,未要求郭宁修改软件或退还定金。只有当郭宁要求平衡时,它才会为软件质量问题辩护。

但合同规定软件验收是恒泰公司支付余款的条件。接受不仅是恒泰公司的权利,也是恒泰公司的义务。应及时受理软件,并将受理结果告知郭宁。在合理期限内未发出通知的,视为郭宁交付的软件质量合格,通过验收。

另一方面,郭宁邮箱中的邮件证明其已向恒泰公司交付了软件,且参与该项目的恒泰公司员工对邮件中两套软件产品的质量表示了基本认可。

当郭宁交付软件并获得上述批准时,恒泰公司既没有正式表示该软件已经验收,也没有表明该软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软件在交付时应被视为具有令人满意的质量。恒泰公司通过软件验收时。



5、风险点:APP发布责任协议是否完整、清晰?

本案中,客户方天凡易通公司认为,微子永阳公司作为专业的APP外包公司,应对APP开发和发布中会出现的问题有比较清晰的预判,并有理由和能力完成该项目。在约定的日期之前。如果您完成APP的开发和发布但未发布的,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法院认为,从涉案软件在苹果系统上线的整体流程来看,涉案软件未能如期在苹果系统上线的主要原因是提交的软件首次发布包含中国联通标识和天繁易 根据唐山联通公司的意见,中国联通公司希望保留中国联通标识。



随后,维子永阳公司及时就该问题与Apple Store审核部、天凡易通公司进行沟通,积极寻求解决方案。最终,通过天凡易通提供Apple Store开发者账号和密码解决了问题。

因此,涉案软件未能如期在苹果系统上线,并不是因为Wiz永阳专业能力不足。

6、风险点:合同解除后结算条款是否明确?

连城通科技公司与润丰聚科技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后,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预付款,并支付了合同规定的部分软件发布费用。

双方解除《APP开发项目合同》后,联城通科技公司要求润丰聚科技公司承担返还合同预付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该违约责任的存在,必须以润丰聚科技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为前提。

从本案来看,当事人无法履行《APP开发项目合同》的根本原因是合同附件中约定的聊天支持(即即时通讯功能)是否必须由甲方独立开发。润丰聚科技公司,还是必须通过第三方途径协商解决纠纷所致。



《APP开发项目合同》虽然规定该软件为润丰聚科技公司自主开发,但保证不构成侵权软件。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连城通科技公司对附件中约定的GPS(地图)和即时支付功能与即时通讯功能一样可以通过接入第三方解决的情况没有异议。

在这种情况下,就意味着合同进度表中约定的部分功能可以由乙方独立开发,也可以通过对接第三方来解决。合同附件并未注明即时通讯功能是润丰聚科技公司自主开发还是接入第三方解决。

因此,合同双方并不清楚该即时通讯功能是润丰聚科技公司自主开发的,还是接入第三方解决的。这也是双方首次签订合同,尚未形成交易习惯。



因此,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解决办法,该条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履行方式”的规定确定。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从合同附件规定的内容来看,所开发的软件必须支持5000万在线。从诉讼双方承认的事实来看,该即时通讯功能系润丰聚科技公司自主开发,所需资金远远超过《APP开发项目合同》合同价款。本案中,润丰居科技公司通过接入第三方即时通讯功能,可以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

联城通科技公司要求即时通讯功能必须由润丰聚科技公司自主开发,这是不公平的。因此,争议合同被解除的根本原因在于联城通科技公司,而非润丰居科技公司。



因此,连城通科技公司主张润丰聚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虽然因约定不明确、协商无果而终止合同,连城通科技有限公司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润丰聚科技有限公司也为履行合同投入了人力、物力,从而遭受经济损失。从公平原则来看,双方各自承担损失更为合理。

(摘自达摩天使,作者石红霞)

此外,公司还有其他合同问题。以下文章可能会给您带来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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