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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越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部:专业团队,精湛服务,解决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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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21: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联粤民商事诉讼仲裁法律事务部

重大疑难难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是本所最具品牌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法律服务业务之一。本所民商事诉讼仲裁法律事务部主要由具有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律师和从事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的资深律师为骨干。团队成员拥有精湛的法律专业知识,长期专注于诉讼、仲裁法律服务,具有极其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密切关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的前沿问题,高度重视对司法实践热点、难点问题的研判和诉讼技巧。他在证据运用方面熟练且独到,能够准确把握焦点、突破案件的复杂疑难问题,以高素质的专业素养和认真细致的敬业精神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所民商事诉讼仲裁法律事务部尤其擅长股权转让、融资租赁、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公司并购重组、公司解散与清算、和侵权责任。主要客户为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及知名民营企业。代理了大量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案件,如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9.21事件系列侵权赔偿纠纷,被评为“全国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2012年中国人民法院”和中央电视台“中国2012年度“十大经济案件”之一,与汕头市海丽花园有限公司申请国土资源局执行合同案联合审理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改革40年成就展——广东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法院百个经典案例”(1978-2018年),广东法院服务保障社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私营经济。

介绍

随着以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不断发展和成熟,一方面企业使用集成平台的需求增加,另一方面企业不断通过数字化转型产生新的商业模式。新的商机。

企业建设大中型系统平台、移动应用程序、网站建设或办公管理软件时都会涉及到计算机软件开发问题。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事前审查是对常见纠纷的预先排除,可以有效促进软件开发商与委托人之间的合作,可以在开发过程中通过条款约定解决纠纷,甚至在法庭诉讼中发挥关键作用。

1、明确软件开发的功能和需求

计算机软件开发是一个客户的主观需求不断客观化的过程。实践中常见的争议是,软件开发商认为客户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断改变功能需求,导致开发周期延长、开发成本增加,而客户认为需求只是对合同规定的功能点的进一步细化,并不增加开发项目。正是软件开发者的能力不足导致了逾期违约。进入法院纠纷解决阶段时,法院首先会判定委托人的功能需求是什么,然后再判定是否构成功能需求的增加或改变。

律师建议,在合同签订阶段确定软件功能需求时,应使用清晰、客观的语言,以进度表的形式表达委托方所需软件的开发范围和功能需求,作为双方交付的依据,接受,甚至安排付款速度。一个好的需求明细表可以详细列出功能需求,标记相应的完成时间,预估总体完成时间。这样,当双方发生争议时,《软件开发功能及需求进度表》也可以作为判断的标准。您可以参考下表准备软件功能及需求表:

(点击查看表格)

在实际开发过程中,随着开发进程的推进,双方经常会反复沟通或对软件的功能需求进行修改。 《软件开发功能和需求一览表》不再是判断软件开发范围的唯一标准。建议客户对每次修改或变更进行清楚说明并保留沟通记录。如果开发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应进一步更新《软件开发功能及需求明细表》,以证明此类修改是对原有功能的修改或增加、改变原有功能,减少争议。

2.明确同意计算机软件开发成果的交付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标的物是“计算机软件”。软件开发合同的最终目的是软件开发者通过计算机软件编程实现委托人的特定功能需求。合同履行的最终交付物通常是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及相关文件。

交付条款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交付条款约定的软件开发成果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的重要时间节点。它不仅关系到合同是否完全履行,还涉及是否续签合同的判断。

交货条款至少应规定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和交货清单。交货时间应注明最早交货时间。虽然软件交付后双方都会有测试问题、修改完善、重新交付、重新反馈等反馈,但合同中至少应约定软件的最早交付时间(见上海知识产权法官凌宗良)法院的“一篇文章解释了如何审理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交付方式分为软件开发商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开发或在客户端提供的服务器上开发。如果软件开发商在自己的服务器上进行开发,此时会提供软件安装包和相关文档。在软件开发中,在客户的服务器上进行开发时,会要求软件开发商将新的系统及相关数据库部署到客户指定的服务器上,并交付项目源代码和相应的文件;如果软件开发者在客户端的服务器上进行开发,此时软件开发者提供的就是登录软件的用户名和密码。

另外,考虑到实际问题,部署软件的云服务器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申请、租用(参见李淑兰、陈惠珍、范静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疑难问题研究》) ,或者可以以客户的名义出租。如果开发者以名义申请有偿租用,则在开发成果部署完成后,租用的云服务器将转移给客户端。当双方产生争议、开发停滞时,部署软件的云服务器往往在到期后无法及时更新,软件代码就会被清除。在诉讼期间,您很可能将无法再正常登录,并且无法验证该软件是否已部署。这时候就很容易对软件是否已经交付产生争议。因此,建议在合同签订阶段明确部署软件云服务器的租赁方和付款方。开发费是否包含云服务器租赁费。除在服务器上交付外,您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QQ等方式告知下载或书面通知文件交付确认。

3、合理安排付款节奏和交货验收节奏

开发过程中常见的争议类型是客户不断细化和改变需求。开发商厌倦了回应客户提出的要求,希望尽快将项目推进到下一阶段,收回项目尾款。这时,委托人只需是该项目的监理方即可。一旦开发人员停止工作,软件开发项目就会面临停滞。这时,如果下一期开发未付款,开发商就会提出暂停开发。这一要求是否合理将在诉讼阶段讨论。这时,为了及时完成开发成果让软件上线,有时会被迫提前支付下一阶段的软件开发费用,以安抚软件开发商进一步完成开发任务。开发商经常在诉讼中主张这种付款行为。这是对以往发展行为的接受和认可。因此,在合同协议中有效平衡付款节奏、交付节奏、验收节奏三个重要方面,是业主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纠纷的有利起点。

付款节奏-发货节奏-验收节奏。总体原则是客户分阶段进行功能验收,检查并接受开发商提供的相关文件和发票,验收通过并收取发票后支付开发费用。笔者见过很多软件开发合同没有平衡付款节奏、交付节奏、验收节奏三方面,甚至以开发时间作为付款节奏。结果是开发项目因需求增加而不断推迟,但客户却付出了代价。时间到了,客户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一方面逾期付款会产生违约金,另一方面开发商尚未完成付款金额对应的开发事宜。因此,建议参照下表约定项目的付款节奏、交付节奏、验收节奏,使三个环节得到有效约束和平衡。

(点击查看表格)

4. 软件的阶段性验收模型

客户一般会分阶段接受开发的软件。验收过程中,一方面根据《软件开发功能及需求进度表》检查软件开发状况,另一方面检查开发的初步结果是否符合预期。客户和用户的。使用逻辑,因为需求计划只是客户主观需求的书面客观表达。当在验收阶段看到可交付成果时,可能会发生需求的调整和变化。

一般分为样机验收、系统移交验收、试运行验收、试运行后的验收报告。在原型验收阶段,开发者一般提交开发软件系统的产品原型和UI设计,委托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委托人认为不合格的,应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系统移交阶段,开发商完成系统开发并将系统移交给客户;由于软件开发的特殊性,会存在隐藏的缺陷,需要通过试运行来测试。一般都会约定一定的试运行期限。试运行应表明软件的功能和性能符合附表中的承诺。如有不符,开发者负责整改,直至满足附录中的功能要求。如果验收不合格,委托人应明确提出整改要求,而不是简单地说明不合格。

在验收阶段,开发商应约定一定的验收时间,并明确委托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该阶段验收通过,以体现是否符合验收要求。客户疏忽履行其验收义务。 、延迟受理;对于委托人来说,如果声称当前验收不合格,应明确说明哪些软件不符合协议,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进。如果客户急于开发软件,将软件部署在自己的服务器上或者上线到第三方应用平台上,实际在线使用情况很可能成为诉讼中受理的重要参考标准。

5.软件源代码问题

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通俗地说,人用某种计算机语言(如C++、JAVA)编写的计算机程序就是源程序。这种人在编程时敲入的代码称为源代码,源代码是经过编译或编译的。汇编一个程序供机器读取并作为目标程序执行。这种由“0”和“1”的二进制机器指令组成的、仅是机器可读的代码就是目标代码,也称为可执行代码(code)。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是同一作品。

对于企业有自己需求的定制化软件,无论是独立软件开发场景、委托开发场景、还是合作开发场景,源代码都会起到更加基础和重要的作用。当软件进行修改或升级时,就涉及到源代码的修改。修改,所以软件源代码的一致至关重要。

当计算机软件的需求仅限于操作和使用时,例如普通办公软件,目标代码级别基本可以满足用户的要求。此时交付处于目标代码级别;如果涉及到软件的修改、改进、修改,升级需要源代码层面的许可交付(楼先英、付光瑞《数字化转型中的法律问题——从软件源代码开始》)。

六、知识产权归属条款

开发企业计算机软件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由本单位员工自行开发;二是委托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开发;三是合作共建。本文主要阐述在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过程中如何约定知识产权条款。

(1)委托开发方式

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委托开发方式中,客户支付开发费用,要求软件开发商根据需求完成定制软件。委托人可以约定“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所有研究开发成果(包括基于本合同开发的软件及其他技术成果”)。 )的知识产权属于委托方。”

同时,该协议可以防止软件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导致客户在后续使用软件过程中继续侵权。协议可以规定软件开发者使用的技术、设备、工具、材料、数据等。 、如涉及他人知识产权,注意核实是否有合法来源或已获得授权。必要时,在合同中约定软件开发商保证按照本合同提供的研发成果和开发过程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一方提出侵权指控,软件开发商必须与第三方协商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2) 合作开发方式

共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已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开发者可以对其各自开发的部分享有单独的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延伸至合作开发的整个软件的著作权。

共同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所有合作开发者共享,并经协商一致行使;无法达成一致且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另一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合作开发的成果是计算机软件。软件的功能是服务于一定的使用场景。合作开发的软件将对外销售,获取销售利润。这时,合作开发合同就必须约定软件知识产权的著作权、署名权、使用权。 、转让权和许可利润权分别属于哪一方。

除了本文提到的条款外,在审查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时,还应注意软件二次开发问题的协议、培训计划的协议、系统维护的协议、保密义务的限制等。 、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条款。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相对复杂。事先明确合理的约定可以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或在法庭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龚旭

现任联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警察学院兼职教师。兼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宣传交流与文化建设委员会委员、联粤律师事务所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拥有演艺经纪人资格证书、基金从业资格证书、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聚焦服务数据合规、直播电商、网络侵权等数字经济领域,提供APP合规管理、个人信息维权诉讼、商业秘密保护、劳动争议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涉及高级管理人员。

供稿:联跃民商事诉讼仲裁法律事务部

校对: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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