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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 2022 年畜禽及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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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8 05:3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方案和动物源性细菌耐药性监测方案的通知

农牧牧[2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业)、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药监督研究院,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

为有效监测畜禽及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和动物源性细菌耐药性,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现将《2022年畜禽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方案》和《2022年动物源性细菌耐药性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定畜禽及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测计划、耐药性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动物源性细菌。

(二)中国兽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兽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确定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项目,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当地监测工作,总结分析检测结果;负责动物源性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药敏试验板设计与质量控制、监测结果汇总分析等技术指导工作。

(三)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兽药残留监测计划,并及时报告计划实施情况;有条件的省份要组织制定和实施辖区内动物源性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加强畜禽监测,对养殖过程中合理用药进行指导和监督,协助监测单位和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做好采样监测工作。

(四)有关检验检测单位负责指定区域畜禽及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和动物源性细菌耐药性监测;协助开展相关抽样活动并及时提交检测结果。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资金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协调将兽药残留监测和动物源性细菌耐药性遏制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同级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工作实效。

(二)加强用药监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实施兽药残留监测和动物源性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了解辖区畜禽养殖用药情况,采取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监管措施。依法查处超范围、超剂量用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养殖过程规范用药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信息报送。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11月30日前)将兽药残留监测计划抽查、调查等实施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第四季度),抄送中央监察局所在地。负责动物源性细菌耐药性检测的单位应当于2022年11月20日前将年度监测结果和分析判断情况报送中心监狱。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药剂装备司冯华兵,负责两个计划实施的协调安排,010-。

(2)范强,中国兽药监督研究院业务管理处,负责兽药残留监测,010-。

(3)王贺佳,中国兽药监督研究院安全评价室,负责动物源性细菌耐药性监测,010-。

附件:1、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测计划

2. 2022年动物源性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 年 1 月 19 日

附件1

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方案



1、取样和检测的一般要求

(一)抽样应严格按照《官方抽样程序》和《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中央监察办另行印发),并按要求填写信息。

(二)畜禽产品样品原则上应在动物饲养和屠宰阶段抽取。牛奶样品采集自奶牛场(户)和原奶收购站。检测鸡肉、鸡肝、鸡蛋中兽药残留时,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总样品数量的三分之一。

(3)采样应分四个季度均匀进行。除后续采样外,同一采样点不应重复采样。

(四)检测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见附件2)、检测方法和残留限量(见附件3)进行。确认方法按照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进行。各检测机构不得擅自改变检测方法和检出限。确需调整本方案确定的检出限和检测方法的,应当提前向中央监察办提交申请材料,经批准后进行检测。

(五)对于采用筛查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有确证方法的,应当进行确证检测,并将确证结果作为报告数据。

(六)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送采样单位和发现阳性样品的省、市、县畜牧兽医部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启动后续采样程序。每次发现阳性样本,将对被抽检单位进行跟踪抽检两次,每次5个样本。跟踪抽样检测次数应纳入监测计划,并按照附录4的格式要求与其他检测数据一并报送。

2. 测试结果的应用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跟踪监管工作。样品来源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到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应按照我部相关要求启动追溯流程,核查养殖场(户)用药情况,重点关注兽医检查。兽药产品的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发现饲养药物使用不规范、未落实休药期等问题的,责令立即改正;发现假冒兽药、违禁药品等化合物的,应当立即没收、销毁,并依法严肃查处;对符合农业农村部97号公告规定情节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同时,有必要监督农场或屠宰场对涉及禁用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相关处理和处罚结果必须及时向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记录必须保存并归档2年以上。

附件:1.2022年各省兽药残留监测任务

2、测试项目

三、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4、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及后续检测结果汇总表



附件2

2022年动物源性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1. 监测项目

动物源性细菌耐药性监测区域为除西藏自治区外的30个省(区、市)。采用定点监测和随机监测的方式,继续开展2018年至2020年全国兽用抗菌药物减量行动试点饲养工作。对养殖场和定点监测场进行跟踪监测。

(1)监测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副猪嗜血杆菌等三种革兰氏阴性菌对氨苄西林、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庆大霉素、大观霉素、四环素、氟苯尼考、磺胺异恶唑、甲氧苄啶/磺胺甲恶唑、头孢噻呋、头孢他啶、恩诺沙星的反应、氧氟沙星、美罗培南、安普霉素、粘菌素、乙酰福马喹等。 抗菌药物耐药性。

(2)监测金黄色肠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韦氏梭菌、假结核棒杆菌等4种革兰氏阳性菌对青霉素、阿莫西林/克拉维酸、红霉素、克林霉素、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头孢噻呋、头孢西丁、磺胺异恶唑、甲氧苄啶的反应/磺胺甲恶唑、万古霉素、多西环素、氟苯尼考、苯唑西林,对庆大霉素、泰妙菌素、替米考星、利奈唑胺等18种抗菌药物耐药。

(3)监测弯曲杆菌对阿奇霉素、环丙沙星、红霉素、庆大霉素、四环素、氟苯尼考、萘啶酸、泰利霉素、克林霉素等9种抗菌药物的耐药情况。性别。

(4)监测肠球菌和威氏梭菌对四环素、吉它霉素、黄霉素、恩拉霉素、喹烯酮、那西肽、阿维拉霉素、维吉尼亚霉素、杆菌肽等9种抗菌药物的耐药反应。

2. 取样和测试

(一)各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动物源抗菌药物耐药性监测采样和检测技术要点》(国家卫生计生委另行印发)进行采样、细菌分离鉴定、耐药性检测和结果报告等工作。中央监察院)。判断为特殊耐药表型的菌株监测结果需在上报前进行审核,并将特殊耐药表型菌株及审核结果报告报送中央监察所。

(2)样品应从养殖场(包括鸡场、鸭场、猪场、羊场、奶牛场)或屠宰场采集。抽样的同时,要认真调查养殖场的用药情况和饲料来源,并认真填写《抽样记录表》(中央监察办另行印发)。对同一养殖场内不同用药情况的动物群体,应分别填写采样表。同时,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地区负责监测任务的单位应从动物医院采集部分样本。

(三)细菌的分离鉴定按照《动物源性细菌分离鉴定方法》(中央监察院另行颁布)或参照相关国际标准进行。检测应当使用经过质量评价的药敏试验板。

附件:2022年动物源性细菌耐药性监测任务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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