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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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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8 22:5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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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 年 12 月 2 日

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满足职工将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需要,规范我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管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对公贷款,是指本市住房公积金存款人办理的、尚未办理的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的(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企业对公贷款只能转换为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原有的商业贷款不能申请企业对公贷款。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意并配合原商业贷款银行,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和自有资金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

第四条 原商贷贷款银行应当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商贷业务合作银行,并与市政府签订了商贷业务合作协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对公贷款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商贷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商业对公贷款的,应当符合《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的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贷款申请人除应当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原商业贷款的主要借款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并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心;

(二)原商业贷款购买的房屋必须是当前借款人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人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唯一的自住住房,且必须是新建的已建成商品房,并取得房地产权证;

(三)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商转贷款时,已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期限一般在6个月(含)以上;

(四)借款申请人已达到原商业贷款发放时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存款标准;

(五)借款人申请人家庭须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



(六)借款人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为2017年1月1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含),合同约定利率为浮动利率;

(七)借款申请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商业贷款近12个月(含)已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并已达到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前结清贷款的地步。最短时限要求;

(八)贷款申请人和业主同意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办理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企业对公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本金,且不得超过所购房屋当前评估价值的70%。

第九条 企业对公贷款的起始金额为1万元,并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除符合第八条规定外,不得高于下列计算结果及规定的最低金额(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的,可计算贷款金额)一起):

(一)借款人申请企业对公贷款时,根据贷款偿还能力计算贷款金额;

(二)借款人原有商业贷款发放时,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存款余额的倍数计算;

(三)借款人原商业贷款发放时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金额;

(四)借款人原商业贷款发放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第十条 商业对公贷款的还款能力、账户余额倍数、最高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的计算公式按照《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确定。执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关于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法规。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对公贷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征求意见。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企业对公众的贷款要求。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原商业贷款银行将出具《银行意见书》。

(二)借款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商转贷款。获得《银行意见书》的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应提供以下信息:

1、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银行意见书》;

2、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签署的企业对公贷款申请审批表;

3、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婚姻状况信息;

4、原商业贷款购买的房屋的房产证;



5、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经营贷款信息查询授权书;

6、贷款申请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的相关信息;

7、贷款申请人联名住房公积金卡;

8、其他必要的贷款申请材料。

(三)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经批准贷款的借款人申请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签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合同(商转公贷专用)》,并与借款人办理后续抵押登记手续。

(四)贷款申请人预存资金。借款申请人需将原商业贷款余额与企业对公贷款金额的差额用自有资金预存入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贷款。预存资金到位的,由原商业贷款银行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将企业对公贷款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

(六)取消原商业贷款抵押。原商业贷款银行收到商改贷款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妥原商业贷款全部结算及抵押权注销手续,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结算及抵押注销证明中心。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人原商业贷款的一个还款周期内完成。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制定商贷资金使用总体规模,并根据情况按月动态调整。实际情况。当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行商贷预约申请制度、轮候发放、暂停受理商业贷款等。 - 公共贷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

(一)原商业贷款购买的房屋被查封、被授予居住权、被重复抵押等影响抵押权实现的;

(二)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已离婚,且法院判决、裁定或者离婚协议书明确房屋财产所有权不再在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名下的,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也不再拥有该房屋的产权。商业贷款借款人或配偶都可以申请企业对企业贷款。 ;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认为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存在贷款风险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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