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68|回复: 0

房地产施工中固体废弃物的分类与管理:绿色施工的关键

[复制链接]

2万

主题

0

回帖

6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64500
发表于 2024-10-21 19:4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言:想写一篇引人注目的文章吗?我们专门为您整理了5个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实例。我们相信它会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并找到更多的写作想法和灵感。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样本第1条

【关键词】房地产建设固体废物分类管理

我国房地产开发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房地产开发在建设阶段消耗大量资源,影响环境。国家积极倡导实施绿色施工1。施工过程中固体废物的有效管理和处置是绿色施工的重要方面。

1、施工期固体废物分类

固体废物的合理分类是有效管理和合理处置固体废物的前提。针对不同类型的固体废物,可提出不同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措施,采取不同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方式。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粪便、危险废物和建筑垃圾,其中建筑垃圾占固体废物的绝大多数。

1.1 生活垃圾

施工过程是一个涉及大量人员参与的过程,如果有人参与,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生活垃圾。虽然与建筑垃圾相比比例较小,但产生的生活垃圾绝对量却不容忽视,因为每天都有相当多的人在建筑工地生活和工作。按人均0.5kg/人.天测算,一个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日均工人数量约为300人,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约为150kg 。如果按照2年建设期计算,建设期间将产生生活垃圾100多吨。

施工期生活垃圾可按以下方式分类:

(1)餐厨垃圾:主要包括工人生活区建筑工人的下脚料、剩饭剩菜、食堂剩菜等;

(2)植物残体:办公、生活区绿化植物的落叶、残枝、枯死植物等;

(3)可回收垃圾:主要包括办公区域产生的废纸、员工旧衣物鞋帽、各种饮料瓶罐等;

(4)其他垃圾:主要是办公、生活区域卫生保洁时产生的污物。生活、办公区域产生的少量废旧电池、灯管、废旧电子产品等不能作为危险废物2处理,应作为生活垃圾处理。

1.2 粪便

施工过程中,员工生活、办公区周边市政设施不完善。为解决各类人员的“便民”问题而修建的临时厕所的排水无法排入市政排水管,需要修建单独的粪便临时收集设施。

1.3 危险废物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

(一)建筑机械设备运行、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

(二)机电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

(3)施工过程中废弃的各类含石棉建筑材料

(4)施工过程中废弃的各类油漆、涂料、有机溶剂、泡沫橡胶等污染有毒化工材料。

1.4 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3是指人们从事拆除、施工、装修、修缮等建筑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废混凝土、废砖石等废物的统称。建筑垃圾是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固体废物。一个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区,大约可产生4000-5000吨建筑垃圾,这是一个惊人的数量!

施工各阶段产生的建筑垃圾主要包括:

(1)旧建筑拆除阶段:分为砖石类、混凝土类、木材类、塑料类、石膏砂浆类、钢材类和有色金属类;

(2)土地开挖阶段:分为表层土和深层土。前者可用于种植,后者主要用于回填、园林绿化等;

(3)道路开挖:分为混凝土碎块和沥青混凝土碎块;

(4)施工现场废物:分为剩余混凝土(工程中未使用的混凝土)、建筑垃圾(凿、抹灰等产生的旧混凝土、砂浆及其他矿物材料)以及木材、纸张、金属和材料。其他废料等类型。

从便于管理的角度出发,建筑垃圾按照资源属性进行分类:

(1)可就地利用的垃圾:土地开挖阶段的表层土壤和土地开挖阶段的深层土壤。

(2)可回收垃圾:废木材、废金属材料、废塑料、包装材料、玻璃、陶瓷碎片等。

(3)可回收垃圾:废混凝土、废砂浆、砖渣、废沥青等。

(四)其他垃圾:渣土、未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的混合料等。

2、施工期固体废物管理

2.1 制定固体废物管理计划

按照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源头减量的原则,制定固体废物管理计划,设定固体废物管理目标,建立固体废物减量化、分类、收集和处理技术培训体系,建立专门的固体废物管理队伍。整理固废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固废管理具体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列明固废管理费用专项预算。

2.2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一)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

通过培训教育,首先从建立清洁的生活、办公环境的角度,每个员工都不能乱扔垃圾;其次,每个员工都应该能够正确分类、投放各类生活垃圾。

早期主要是对乱扔垃圾的人进行处罚,对不按照垃圾分类要求倒垃圾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对不按垃圾分类要求倒垃圾的员工采取了一定的处罚措施。

(2) 废物减量措施

施工过程中易于减少、可显着降低最终垃圾处理难度的生活垃圾主要是餐厨垃圾。食堂应当根据就餐人数合理采购食材,并妥善存放,防止食材变质和浪费;其次,号召员工开展“光盘行动”,减少剩菜剩饭的产生。

(三)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

应设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方便员工分类、放置垃圾。根据服务人数,在施工现场生活、办公区域设置多套垃圾分类收集箱。每个收集箱应有明显的标志,标明可以放置的垃圾种类。在员工食堂入口处设置餐厨垃圾收集箱,专门用于收集剩饭剩菜、剩饭剩菜等,安排专人定期清理垃圾桶及放置垃圾桶的地方,保证环境卫生条件。

(四)垃圾分类、运输和处置

应联系环卫部门定期分类,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及时运出工地。

2.3 危险废物分类管理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列出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估算各类危险废物产生量,设置合理的危险废物储存容器和存储地点。

危险废物按照“谁产生、谁收集、谁负责”的原则收集。产生危险废物的部门或者施工队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完成危险废物的收集,并在危险废物贮存容器上贴上标签。 ,然后送至施工现场统一危险废物临时存放场所,并办理存放手续。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建立危险废物登记台账,及时联系专业公司运输、处置危险废物。

2.4 粪便

临时厕所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环境卫生规定,并定期要求环卫部门清除粪便。

2.5 建筑垃圾

2.5.1 建筑垃圾减量

(一)提高建筑寿命,充分利用旧建筑

首先,要保证建筑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充分发挥其功能,防止因功能不匹配而对建筑进行大规模拆除重建;其次,要防止因政府相关规划发生变化而出现“短命楼”。最后,尽量利用旧建筑改造来满足新建筑的功能要求。这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旧建筑的拆除,从而减少了建筑和拆除废物。

(2)施工阶段充分利用工业化施工生产技术,减少现场施工作业

提高建筑构件工厂化生产水平,增加装配式建筑构件比例,减少现场施工作业,减少施工阶段各种建筑垃圾的产生。

全面推行建筑工地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减少建筑工地废弃水泥、沙子等废弃建筑材料。



通过工厂化生产钢筋加工,可以提高钢筋的利用率,减少废弃钢筋的数量。

采用工具式整形模板,提高模板周转率,减少废弃模板的产生。

采取精装修交接的方式,减少装修二次拆除、改造,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3)合理设置各类建材损耗,实现建材量化管理

建筑材料的损失很大一部分以各种方式成为建筑垃圾。因此,通过管理措施和技术方法减少材料损失,对于建筑垃圾减量具有重要意义。

在施工阶段,我们首先通过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来减少损失;其次,设定合理的损失率基准,对低于损失基准的给予奖励,对超过合理损失的给予惩罚。这样就达到了减少损失、减少建筑垃圾的目的。

散装物料的合理损耗可参考以下数据4:

现场钢筋加工损耗率≤4%,预拌混凝土损耗率≤1.5%。

(四)合理简化建筑材料包装,材料供应商回收部分包装材料

建筑部件和建筑材料的包装也是建筑垃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建筑零部件和材料的包装应合理简化(例如用散装水泥代替袋装水泥,减少包装袋的用量),供应商应回收包装材料。 (如各种托盘、电缆桥架等)等措施可有效减少现场包装废弃物

2.5.2 建筑垃圾分类收集

(一)设置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合理划定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存放和回收点。各种物料回收点应有明显标志(包括颜色、文字、负责人)和堆放区域边界(挡板、墙壁)。对于有防水、防雨要求的材料应加盖顶棚。

每个工作面必须配备分类垃圾收集筐。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将垃圾分类收集到筐内。当天施工完毕后,由专人拖运至垃圾存放区,统一分类堆放,以便完成现场工作。清洁完毕后,保持场地整洁。

(2)建筑垃圾分类记录

根据现场调查,为建筑垃圾收集单位制定了填报表,并由专人负责记录各类垃圾产生量,并保持记录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2.5.3 建筑垃圾分类及处置

(1)现场可回收垃圾

开挖阶段表层土可用于现场社区绿化,开挖深层土可用于室内外回填。

(2)可回收垃圾

废木材、废金属材料、废塑料、各种包装材料、玻璃、陶瓷碎片等可由资源回收部门定期收集、运输。

(3)可回收垃圾

对工地周边有废混凝土、废砂浆、砖渣、废沥青等建筑垃圾的资源型企业,资源型企业可以回收利用;附近没有资源型企业的,可运至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场。 。

(4)其他垃圾

现场或周边有条件利用废物的,可将废物回填于室内、室外;不具备条件的,可运至政府指定的废物处置场。

未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的混合料可直接运至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场。

三、结论

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固体废物的合理分类是固体废物有效管理的前提。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固体废物制定不同的减量措施,采取不同的收集和处置方式,可以有效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提高固体废物的再利用率,真正实现“绿色施工”。

参考:

1. 绿色施工指南。建制[2007]223号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环办函[2014]1111号

建筑废物处置计划样本第 2 部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改善市容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生活垃圾的产生、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生活垃圾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通、经济、卫生、质监、园林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单位生活垃圾、道路保洁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商业摊位垃圾、市场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五条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应当贯彻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责任产生的原则,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推进生活垃圾综合处置,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重复使用。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划。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布局、用地和规模。设施。

新建项目、旧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和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执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划和相关规定建设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收集设施。

第八条 本市应当采取有利于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垃圾管理科学技术水平,鼓励生活垃圾充分回收和循环利用。

第九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投资经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用高新技术手段处置和再利用生活垃圾。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在资金、技术、税收、补贴等方面提供支持政策,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市场化、政府监管法治化。 。

第十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宣传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增强公众维护市容环境的责任感和意识。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撒撒、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区、县、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废物的种类、数量、贮存地点等事项。

申报事项由区、县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投入生活垃圾容器、中转站、处理厂(场)。

第十六条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时,应当按照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中转站、处理厂(场)。

第十七条 运输生活垃圾时,应当使用全封闭运输专用车辆,防止渗漏、渗漏。

废物运输车辆应当干净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完整,并具有与运输废物性质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中转站、处理厂(场)因故不得接收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的转运调配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至其他指定的中转站、处理厂。工厂(场)进行加工。

第十九条 转移、处理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中转站、处理厂(场)必须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接受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中转站、处理厂(场)应当安装除臭、除尘装置,及时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保持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活垃圾中转站、处理厂(场)捡拾垃圾。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活垃圾商业性保洁、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活垃圾商业性保洁、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生活垃圾商业化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申请取得生活垃圾商业化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生活垃圾商业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决定,颁发生活垃圾商业性服务授予中标人的许可证。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生活垃圾商业性清洁、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活垃圾商业性清洁、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从事商业性生活垃圾清洁、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活垃圾清运、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从事生活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占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包括洒水车、清扫车)应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喷、安全警示等功能,并配备车辆行驶和清扫过程记录。乐器;

(三)生活垃圾收集应使用全封闭运输工具,收集工具应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生活垃圾运输应使用全封闭自动卸车。车辆应具有防止恶臭扩散、防止溢出、防止渗滤液泄漏的功能,并应配备行驶和装卸记录仪;

(五)与取得生活垃圾商业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处置协议;

(六)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七)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

(八)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机器、设备、车辆的存放场所。

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活垃圾商业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在100吨/日以下的卫生填埋场、堆肥厂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规模在100吨/日以下的卫生填埋场、堆肥厂注册资本100吨/日以上不低于500万元。焚烧厂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焚烧厂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餐饮垃圾处理厂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餐厨垃圾处理厂、焚烧厂应当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所采用的技术和工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生活垃圾处理经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有完整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防护、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渗滤液监测井、废气采样孔等环境监测设施以及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七)具有完整的生活垃圾渗滤液、沼气利用处理技术解决方案。卫生填埋场针对不同的生活垃圾有分区填埋规划。生活垃圾处理渗滤液、沼气和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渣达到标准处理和排放计划;

(八)有污染防治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从事商业性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确需暂停、停止运营的,必须提前6个月向当地区、县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暂停、停止运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离开、拆除、关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闲置、拆除、关闭的,必须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市环保局批准,并采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申请闲置、拆除、关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文件;

(三)其功能丧失或者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环境污染防治方案;

(五)拟闲置、拆除、关闭的设施、场地现状图、拆除方案;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拆除、关闭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六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清运、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制度,保证正常清运、收集。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的生活垃圾处理。 、运输和处置。

从事商业清洁、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27条的处置家庭废物应受特许经营制度的约束,该系统应由市政府外观和环境管理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并根据有关该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法规。

第三章建筑项目废物管理

第28条建设项目废物是指在建造各种项目期间由城市和城镇内建筑单元产生的渣dreg,废弃的材料和其他工程废物。

第29条,市政,地区和县城市外观以及环境行政部门应对吸收和处置建筑项目废物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生成建筑项目废物的第30条单位应申请批准程序,以进行建设项目废物处理。城市外观和环境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天内做出决定。对于那些做出批准决定的人,将签发建设项目废物处理证书。

第31条运输建筑项目废物时,应随车辆携带建筑项目废物处理证书,并应根据城市出现批准的时间,路线和数量将建筑项目废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地点和环境行政部门。 ,不得丢弃或泄漏,并且不得将建筑项目废物运输到批准的范围之外。

生成建筑项目垃圾的第32条应及时清除并运输建筑项目浪费。在完成该项目之前,应删除产生的所有建筑项目废物以防止环境污染。

第33条由单位或维修或装饰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废物收集在密封的袋子中,并迅速将其运送到城市外观和环境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应托付带有付费运输的环境卫生服务部门。环境卫生服务部门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天内完成拆除。

第34条密封车应用于运输建筑项目废物;建筑和建筑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废物交给未批准的单位和从事运输建筑项目浪费的个人。

第35条在运输建筑项目废物的车辆离开建筑工地和处置地点之前,必须清洗车身以确保车辆清洁。

第36条没有单位或个人可以将建筑项目废物与其他家庭废物混合在一起,可能不会将危险废物与建筑项目废物混合在一起,并且不可能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建立站点以接收建筑项目浪费。

第4章餐饮废物管理

第37条餐饮废物是指食品残留物,残留液体,废物食用油以及食品生产和加工期间产生的其他废物,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和其他活动。

上一段中提到的废油和脂肪是指不再可食用的动物和植物油以及各种油水混合物。

第38条应分别收集餐饮废物,餐饮废物不得与其他家用废物混合。

产生餐饮废物的单位应设置符合储存餐饮废物的法规的容器;如果产生了废油,他们还应安装预防污染和控制设施,例如油水分离器或油脂陷阱。

第39条如果餐饮产生单元收集并运输其自行生成的餐饮废物,则应遵守城市外观和环境行政部门规定的收集和运输条件,并归档城市外观和环境行政部门。

第40条如果餐饮废物产生单元自行生成的餐饮废物,则应符合城市外观和环境行政部门指定的处置条件,并且必须获得该市城市外观和环境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第41条如果餐饮废物产生单元不符合城市外观和环境行政部门指定的收藏,运输和处置条件,则应将餐饮垃圾专业单位委托,该单位已获得商业收藏,运输和处置服务的国内服务许可证废物收集和处置废物。根据法规,运输和处置,支付收款,运输和处置费。

市政城市外观和环境管理委员会应通过招标和其他方法来确定餐饮废物的专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

第42条专业餐饮废物处理单元应对餐饮废物进行无害的处理,建立处置分类帐,并每月向城市外观和环境行政部门报告上个月处置的餐饮废物的来源和数量,并接受监督以及城市外观和环境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43条在收集,运输和处置餐饮废物期间,禁止以下行为:

(1)未经授权,从事餐饮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2)将餐饮废物与其他家庭废物混合以收集和运输;

(3)使用餐饮废物作为牲畜和家禽饲料;

(4)将餐饮废物提交给未获得商业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单位,以收集,运输和处置;

(5)加工后使用或出售废物食用油和脂肪作为食用油;

(6)存储餐饮废物。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远见汇智】 ( 京ICP备20013102号-17 )

GMT+8, 2025-5-6 18:08 , Processed in 0.063836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