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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选派指南,你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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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0 15: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选拔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培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遴选方案

第三条 2024年选拔规模另行公布。

第四条 访问学者学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博士后学习期限为6至24个月。

第五条 选拔的专业领域由各学校根据本校人才队伍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六条 来华留学生主要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第七条 留学生须自行与留学院校联系。

第八条 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及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资助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所需资金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者须符合2024年度国家留学基金委来华留学招生简章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候选人须是学校培养的优秀青年教师或实验室骨干,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或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访问学者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一般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工作年限不限。

第十二条 博士后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须为学校在职教职工或骨干后备教师(含应届博士毕业生)。申请博士后须在申请之日起三年内获得博士学位,应届博士毕业生不受此限制。

第十三条 申请时,须提交拟就读院校的正式邀请函。

第十四条 申请者的外语水平应当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条件和申请留学国家或院校的语言要求。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十五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学校遴选推荐、国家留学基金委评审录取的方式。访问学者主要以教学研究、科研项目或研究课题为依据进行选拔,出国学习计划应与研究项目或课题紧密结合。

第十六条 优先支持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成员到国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的优势学科开展科研项目和科研合作。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严格审核候选人个人基本信息、申请条件、政治思想、师德师风、身心健康等;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申请人的专业基础、科研能力、发展潜力、外语水平、出国留学机构等进行评审;参与评审的专家应为教授、博士生导师,且具有1年以上海外交流经历,所学专业与申请人出国留学专业或相关研究领域一致或相近。项目实施机构应对候选人提出明确的出国留学目标要求,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对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有权退回。项目实施机构应出具针对性单位推荐书(推荐内容应包括政治思想、师德师风等测评);在学校内部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报送推荐人选名单。

2024年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9月10日至25日,项目实施机构组织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国家奖学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注册,按照《2024年青年骨干教师海外研修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于9月30日前将单位推荐书原件、《初选名单》、《按科研项目及研究课题评选统计表》报送国家留学基金委;并将《专家评审意见表》扫描件上传至国家留学基金信息管理系统。候选人纸质材料由各机构保留2年。

第二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确定录取结果。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将于11月底公布。申请者可登录全国公派留学人员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材料。

第五章 调度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学生的出国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未按时送出者,其出国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办理签证、预定机票等派出手续前,须登录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管理信息平台( )查询是否需要提交补充材料。如遇问题,请根据录取国家或地区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处或美洲处咨询。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实行“签订派遣合同、违约赔偿”管理办法。留学生派遣前须按规定签订《国家公派留学协议》,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批准后生效;申办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明》;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订机票等派遣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留学服务机构在办理留学生派出手续时,应当按要求认真审核其留学国别、留学机构、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抵达留学国后,须于10日内持《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明》及相关材料到中国驻留学国使领馆报到。具体手续按照中国驻留学国使领馆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应当遵守驻在国的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国内院校和外国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国内学校和外国使领馆提交学习报告。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应当按照协议完成制定的培养计划和学校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按时回国履行服务义务,回国后向学校报告学业成绩,并须自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将回国信息登记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信息平台上。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承担本机构人员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遣、管理、回国、作用发挥”各环节,加强留学人员目标管理、过程管理,具体工作由专门机构和人员承担。

(一)学生入学后,应及时了解其思想倾向,对有问题的,不予派出国;合理安排其工作,督促其按期派出国。

(2)学生出国前应指导和帮助办理出国手续,进行行前教育,明确要求其出国培养任务和计划,同时加强心理、精神和道德方面的教育和指导。

(三)学生出国后,应加强指导,保持经常性联系,认真审阅学生提交的学习报告,做好海外管理和及时回国工作。

(四)对留学人员回国后进行考核,确保留学工作成效。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定期总结本机构留学生管理、学生回国情况和公派出国留学工作成效,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报送《青年骨干教师海外研修项目年度报告》及典型案例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在撰写、出版或公开发表与所获资助相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时,应当注明“该研究/成果/论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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