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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资福利保障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细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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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2 13:5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利保障是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最有效的途径。然而,生活中很多雇主并没有为雇员提供依法应得的工资和福利。这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很多人肯定想知道,铁路职工探亲假有哪些规定?下面寻法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1、铁路职工探亲假有哪些规定?

国务院《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工作满一年,可以享受探亲假。

《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条例》相关规定:

1、《亲属探亲规定》所称父母,包括自幼(16周岁以前)抚养职工并现由职工赡养的亲属(按劳动保险规定)。

2、《亲属探亲规定》所称“节假日不能团聚”,是指不得利用节假日在家住宿一晚休息半天。对于实行轮班制、乘务员制的员工,其节假日如何控制,由各所属单位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3、学徒、见习生、实习生、技能人员在学习、实习、熟练期间不能享受探亲福利。学习、实习、熟练期限届满后,上半年已届满者,可享受当年家属探视待遇;下半年到期的,次年起可享受家属探视待遇。

复员军人入伍服兵役一年以上或者延期服兵役后,可以享受探亲福利。

4、因工作调动离职且符合家属探望条件的员工。如果上半年调动工作,可享受当年探视福利。如果下半年调动工作,明年起就可以享受探亲福利。

5、未婚职工当年已享受探亲假的,当年结婚后与配偶分居的,不能享受当年探望配偶的福利;从明年起,将享受作为已婚雇员探望配偶的福利。若当年未享受探亲假,若上半年结婚,可享受当年探望配偶的福利;下半年结婚的,可享受次年起探亲的福利;如果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都是从结婚那一年开始。算起来。

6、已婚员工丧偶、离婚后符合探望条件的,可享受未婚员工的探望福利。上半年丧偶、离婚者,可享受当年探亲福利;下半年丧偶或离婚的,次年起可享受探亲福利。

7、每四年探亲一次的已婚职工,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探亲,但不能分期使用。

8、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原则上使用一次。如果经领导批准使用两次,探亲假和探亲费报销每年只能使用一次。

九、职工父母死亡、配偶离婚或者死亡,有由职工赡养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与职工分居且节假​​日不能团聚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十天的家庭假权利。



10、符合探亲条件,当年因工作需要无法探望配偶、父母的职工,经组织批准,其配偶、父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单位探亲。雇员的雇主可以向雇员赡养的配偶或父母发放旅行通行证,但报销旅行费用仅限于一人;不受雇员赡养且不享受探亲福利的配偶或父母可以报销一次探亲的费用,并且雇员本人或在四年内不应再享受探亲福利。

11、符合探亲条件,因出差、助学、疗养等各种原因,在规定天数探亲假期间与配偶、父母团聚的员工(工程、补休除外)设计现场人员)不得继续当年探亲假。享受探亲福利,每四年一次的探亲假从次年开始。

12、符合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员工,经领导批准,可以探望配偶的父母,但不探望父母的除外。如果探亲费用超过探望亲生父母的费用,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

13、未婚职工可利用假期到未婚夫(妻)或父母居住地探望父母结婚,并再享受7天婚假。但探亲费用超过探望父母费用的,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

14.如果员工的父亲或母亲与员工的配偶居住在同一地点,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可以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因此,你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好处了。这里的“同居”是指一个市(包括市区和郊区)或者县所管辖的地区。对交通不便或偏远地区的市县,职工同时探望配偶、父母有困难的,各所属单位可自行办理。

15、符合探望条件的员工,父母或配偶去世,需要回家奔丧,且在规定期限内未享受探望待遇的,员工回家时参加葬礼的员工可享受家属探视待遇。还提供丧假。如果父母或配偶在探望期间去世,可额外给予不超过三天的丧假。

16、职工在本单位举办的职工大学、电大学习或者派往其他院校进修、培训的职工,在本单位照常领取工资。学习期限一年以上。对符合探亲条件的,一般应安排探亲假期。寒假或暑假。对离职后进入大中专、符合探亲条件并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职工,其探亲补助费由原单位每年报销一次按照财政部规定。

17. 雇员在其配偶工作单位请假超过五十六天(难产或双胞胎产假为七十天),并在产后与配偶团聚超过三十天的。产假期间,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福利。但探亲旅行证、探亲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18、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教师、科技人员、卫生人员等)休假期间应当探亲。因特殊情况在休假期间探亲确实有困难的,经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证明,可以允许不实行休假制度的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19、职工父母有多子女的,探望地点以父母户口所在地为准。但父母与子女常住但户口不在本地的,经对方单位证明并经单位领导批准,职工可以到父母实际固定住所探亲。

20、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赴香港、澳门及境外探望配偶、父母时,须按照国务院侨办《关于干部》文件(79)侨内字11号执行。铁道部人事局转发《关于因私出国务工人员休假工资问题的通知》。

根据对外经济部规定,在华援外人员的配偶不享受配偶探亲待遇,但可以每四年享受一次父母探亲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三地,且职工一年内探望配偶,且享受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假的,可以合并使用。如果配偶与父母居住在同一方向,员工可以按以下方式请假: 距离按探亲的最远地点计算;如果方向不同,则根据两地的目的地计算距离。

22、对符合探亲条件且仍使用每月一次“定期通勤证”的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可给予全年八天休假,符合探亲条件的,可给予全年八天休假。探望配偶可获全年休假。十八天。上述假期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可以集体使用,也可以分期使用,但不能增加使用次数,也不能额外给予出差假。

23. 如果雇员在探亲假期间生病,则不再给予额外病假。探亲假期满后,如因急性疾病无法按期返岗,须持有当地铁路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如无铁路医疗单位,须持有铁路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公社以上医疗单位)。超过规定天数的,按病假处理。逾期者按旷工处理。

24、员工往返探亲途中遇到突发交通事故,如山体滑坡、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瘫痪,导致员工无法如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她必须携带当地交通机构的证明向雇主提出申请。之后,延长的假期可算作探亲假期。



二十五、职工配偶为军队现役干部的,探亲待遇按照《劳动部关于配偶为军官的职工是否享受探亲待遇的通知》办理” 1964 年 7 月 27 日。

第二十六条 临时工、合同工的探亲福利按照当地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办理。

27、在规定的探亲假期、旅游假期期间,照常发放职工标准工资、预留工资、附加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地区生活补贴、地区津贴和粮(煤)价补贴。

享受病假工资的,探亲期间仍可领取病假工资。

第二十八条 符合家属探望条件的退休职工,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待遇。

二十九、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假期,以免妨碍生产工作正常进行,不得因此增加人员编制。

三十、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职工探亲审批、登记、请假、请假制度。无故逾期者,按旷工处理,并给予批评教育。员工探亲时,必须遵守探亲规定,服从组织安排。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事部局负责解释。

2. 探亲假的期限

《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条例》第四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类:

(一)配偶一方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每次30天。

(2)未婚员工每年有一次20天的假期探望父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给予一次45天的休假。

(3)已婚员工每四年享受一次20天的休假,探望父母。探亲假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父母团聚的时间。此外,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出差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众假期和法定假期。

(四)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教职员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假期时间较短的,单位可适当安排补足探亲假天数。

综上所述,作为国家机关及相应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享受探亲假福利。此外,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享受探亲假。只有符合探亲假要求的人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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