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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名誉权诉讼:现实生活中的关键问题与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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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6 10: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还是要关注现实生活”

介绍

此前已有多起艺人针对网络霸凌提起名誉诉讼,但都没有本案原告那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调查发现,本案被告人并未履行判决书中的赔礼道歉刑罚。

关键词: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声誉是社会对公民主体的品德、名誉、才能、信用等的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表演者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描写真实人物、真实事件或者特定人物,含有侮辱性、诽谤性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表演者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承担责任。 。

出版不描写特定人而仅含有与该特定人情况相似情节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1. 对焦技巧

不管这起事件的娱乐性质如何,该案仍然是同类案件中的典范判决。法院在充分考虑事件起因、过程和影响的基础上,实现了法律规定与社会效果的平衡。被告人年龄小,辨别是非能力和法律意识较差。判其赔礼道歉并给予适当赔偿后,受损的社会关系就能得到修复,不宜重刑。

二、裁判要点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特别是现在网络社交媒体日益发达,公民的言论自由得到了极大的扩展。然而,公民在充分享有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应保持必要的客观性。 、理性,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在网络上散布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不当言论,并为第三方所知,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3、裁判文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



(2021)京0491民9995号

原告:王一博,男,199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忠,北京兴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震,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和娇,女,2000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泸西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振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微盟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北王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研究大楼三层313-316室,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曹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女,北京微盟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王一博、被告唐和娇与被告北京微盟创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盟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本院于2月23日立案后, 2021年,在适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审判员单独任职,审判公开进行。原告王一波委托的委托代理人梁建中、被告唐和娇委托的委托代理人尹振霞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参与诉讼。被告伟盟公司经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王一博向本院提起诉讼: 1、微盟公司立即删除唐和娇(×××:)发布的涉嫌侵权内容,并对唐和娇进行封禁、​​封号,使唐和娇终止侵权行为; 2、唐和娇侵权行为“应当在人民法院报、涉案个人微博首页顶部向王一博公开道歉。道歉内容应当包括民事诉讼的主要内容”。本案判断,报纸上的道歉页面面积不应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不在中间),网络上的道歉时长不少于。 90天内,报纸道歉次数不少于10次; 3、唐和娇赔偿王一博经济损失1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合计100万元。 事实及理由:2020年9月,王一博获悉,唐和娇使用昵称“梨园江照”的新浪微博账号(×××:)在微盟公司主办的“新浪微博”网站(注册域名:)上发表多篇针对王一博的博文,公然传播《王一博司马货》、《王一博陈情令下令舔狗》、《王一博人间大妈围巾》、《王一博突然去世》、《王一博青春臭味极点》、《王一博死了》、《王一博死了”、“出道五周年”、“王一博是世界上的舔狗者”、“C,你王一博叔叔,我还有时间撕碎你们这群白痴,里面的舔狗者有多恶心”世界”等严重人格贬损的内容。上述博文一经发布,立即引发众多网友转发和评论。涉案内容系涉案微博用户编造的极具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论。王一博是一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歌手、演员。唐鹤角应该知道,这样的内容一旦发布,将会严重误导公众,降低王一博的社会评价,也会使王一博受到极大的道德批评,但他仍然故意发布,其主观恶意极其明显。唐鹤娇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王一博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涉嫌构成对王一博名誉权的严重侵害。

由于微盟公司是为唐和娇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根据第四条规定,王一博就涉案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微盟公司应对唐和娇涉案微博账号采取措施。应王一博的要求。禁止和帐户封锁。

唐和娇辩称不同意王一博的要求。首先,唐和娇的微博言论主观上并不针对王一博。其主观意图其实是为了回击王一博的非理性粉丝。其次,唐和娇于2019年9月5日才发布涉案微博账号,对王一博的负面影响不大。第三,唐和娇文化程度低,辨别是非能力有限。第四,王一博提出的经济损失索赔没有依据,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过高。

微盟公司未予回应。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1. 与主题相关的事实



唐和娇是新浪微博账号“梨园酱照”的用户(×××:)。

上述事实有《北京微盟创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查回复函》等证据支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

2、涉嫌侵权的相关事实

王一博称,唐和娇在新浪微博上发表多篇侮辱、诽谤王一博的言论。为此,他提交了一份IP360取证数据保存证书(证书编号:ZX-BWX-16807)及其取证内容,其中显示唐和娇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李源江赵”的涉案微博评论如下:

经王一博证实,唐和娇已删除上述涉案微博。

三、唐和娇辩护的相关事实

唐和娇提交了《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证》扫描件,证明唐和娇文化程度较低,辨别是非能力有限。

唐和娇提交微博截图证明,唐和娇发布涉案微博是出于对王一博粉丝攻击肖战的反击,无意主观攻击王一博。

上述事实有IP360取证数据保存证书(证书编号:ZX-BWX-16807)及其取证内容、《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扫描件、微博截图、当事人陈述等佐证。以及其他记录在案的证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辩护和质证。微盟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当庭应诉,视为放弃当庭辩护、质证的权利。 ,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名誉是社会对一个人的品德、名誉、才能、信誉等的评价。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等权利,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其名誉。本案争议可归纳为三点:一是涉嫌侵权的微博内容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二、若构成侵权,唐和椒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第三,微盟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一、涉嫌侵权的微博内容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特别是现在网络社交媒体日益发达,公民的言论自由得到了极大的扩展。但公民在充分享有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应保持必要的客观性和理性,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在网络上散布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不当言论,并为第三方所知,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在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时,应当考虑相关言论发布的背景、表达方式、语境,行为人是否具有侵权主观恶意,以及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同时,要考虑网络言论的特点。应当合理界定言论自由与侵犯名誉权的界限。

根据内容,言论可以分为意见表达和事实陈述。发表意见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论攻击他人。也就是说,基本原则是“事到临头、事到临头”。不随意评判他人,不使用诽谤、贬义的言语针对他人的个人特征或性格特征。做出不当的归因或描述,否则会构成对他人的侮辱。唐鹤娇在自己的微博“梨园江照”上发表的诸如“王一博是人间舔狗”、“王一博死了”、“王一博妆娘0”、“王一博尸在荒野”等评论,有明显的咒骂、侮辱意思,对王一博是有害的。人身攻击的意图较为明显,超出了王一博克制和容忍的范围,也超出了法律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构成侵犯名誉权意义上的侮辱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实陈述,内容应当基本真实、大致真实,不得捏造、传播虚假信息。否则,将损害他人名誉,构成诽谤。唐和娇针对王一博的言论具有侮辱、咒骂性质,并没有捏造虚假事实,因此不构成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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