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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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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8 05: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 矿山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

(一)严格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停止新建年生产能力90万吨以下、煤与瓦斯突出、岩爆及水文地质类型极其复杂的煤矿。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其复杂的新建煤矿原则上应进行煤矿开采和采掘的智能化设计。

(二)严格非煤矿山源头控制。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土地空间规划和用途控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水平。相邻矿山生产、施工作业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砂石露天矿不应采用山脊标定。除特殊情况外,新设立采矿权范围不得与现有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同一可集约开发矿体不得设立两个以上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载明的规模为拟建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对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价。矿山企业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和生产。

(三)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不得委托或委托。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审查标准,严格审查实质内容,不能只审查程序和形式。矿山开发未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安全设施设计。一个矿权内原则上只能设置一套生产系统。批准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2、推动矿山转型升级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进行分类处置。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开采、跨境采矿、建设性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改正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经营煤矿共(联)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工艺和设备,拒不整改继续对生产建设、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取缔。积极引导长期关闭、资源枯竭、灾害严重难以有效防治的矿山退出。

(五)推动尾矿库关闭和出售。对已达到最终设计标高、不再排放、停止使用3年以上、无生产经营实体的尾矿库,应及时关闭管理,并确定尾矿库数量。池塘应该取消。对已关闭治理的尾矿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宣布予以摘牌。不得再用作尾矿库,不得再次用于排放尾矿。

(六)实施非煤矿山整合重组。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技术改造整合。推动同一矿体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作业最小距离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普通建筑砂石等以山脊划分的露天矿。 、统一采矿规划、生产制度和安全管理。

(七)加快矿山升级改造。推动中小矿山机械化升级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加快灾害严重、高海拔矿山智能化建设,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井下矿山应当建立人员定位、安全监控、通讯、压风自救、供水救援等系统。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应采用充填开采方式,不能采用的要严格论证。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同时开采的生产级别不得超过4个。尾矿库应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新建四、五级小型尾矿库应采用一次性建坝。



(八)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加强矿山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强重大矿山灾害防治研究,组织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推动矿山信息化、智能装备、机器人研发和应用。实施一批矿山安全重大科技专项。研究推进矿山安全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九)完善矿山安全管理体系。矿山企业要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开展风险识别评估和分级管控,定期开展覆盖全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各级矿山安全监督检查部门要推动企业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查制度,对重大隐患消除前进行跟踪督查,对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督查。账户的更正和注销。调查整改不到位,仍存在重大隐患或者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十)加强重大灾害管理。矿山企业要查明致灾隐患,对煤与瓦斯突出、岩爆、水灾等重大灾害实行分区管理和超前治理。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纳入安全检查范围,鉴定结果及时公开。规范煤矿产能管理和核定。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场、排土场边坡高度大于100米的,必须逐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体积超过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专项稳定性评价。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应每三年进行一次质量检验。

(十一)严格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完善矿山特种设备安全标志审核、颁发和监督机制。定期对取得井下矿山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的在用设备、设施进行安全可靠性检查。建立矿山安全设备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平台,落实矿山设备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规范非煤矿山外包项目管理。非煤矿山企业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严禁外包爆破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基础设施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不得超过3家。大中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开采、开采工程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开采、采矿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1家。严禁承包单位转包或转包采矿工程、爆破作业。发包单位向项目部派遣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矿业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力争2025年底前在生产矿山建立自己的采(采)建队伍或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进行统筹管理。

(十三)加强停矿安全管控。停业整顿的矿山应当制定整改方案,限制矿山单班作业人数,同一作业现场作业人数限制在10人以下,并向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经检查部门检查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地方和有关部门要对已停产整顿的煤矿开展现场监管,对其他停产整顿的煤矿落实现场监管或检查责任,并按照规定进行复工复产检查验收。法规。由于监督检查不力,停工停产期间组织仍继续组织作业。对施工生产的,要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四)提高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强矿山多重灾害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在地雷集中地区,应当建立区域性矿山救援队。地下矿井、尾矿库“架空池”应建立应急广播等通讯系统,确保应急指令能够第一时间传达给受影响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加强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和修订。每年汛期前,地方政府要组织尾矿库“顶塘”企业与下游居民进行联合演练。加强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极端天气禁止人员进井。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十五)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力度,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矿山企业总部应当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到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严禁下达超产能生产计划或运行指标。推行矿山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评分制度。

(十六)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涉矿中央企业和大中型涉矿企业总部应当配备安全总监。地下矿山应当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副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采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专业技术水平。职称以上人员,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灾害严重的矿山应当按要求配备专职灾害管理领导人员、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



(十七)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要求绘制、更新相关图纸,并报送矿山安全监督检查部门。未通过安全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负责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副矿长每年要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首次取得证书的井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严格井下劳动定额管理,不得超额安排人员进行井下作业,加大对困难井下岗位的补贴力度。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的,矿山企业或者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负责偿还拖欠工资。

五、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职责和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十八)履行地方党政领导职责。坚持党政对等、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问责,严格落实矿山安全领导责任,组织开展区域灾害隐患因素排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盗窃矿产资源行为。加强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专业监察人员比例不低于现有人员的75%。矿山安全重点市县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研究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深入矿山督导检查。实行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九)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各地区要坚持知己知彼、履职尽责,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明确省、市、县三级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权限,明确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矿山、尾矿库主体,建立部门间联合执法和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大力提高执法业务素质,切实增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坚强意志和能力。中央企业矿山的安全监察工作由市、地级以上有关部门负责。原则上对尾矿库“架空库”、开采深度超过800米或单班作业人数30人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等高风险矿山进行安全监管。原则上不允许露天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下放至县级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矿山安全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行业管理必须管理安全、业务管理必须管理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必须管理安全”的要求,其他有关部门要推动落实各项矿山安全生产在行业管理、企业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二十)加强国家矿山安全监管。完善国家矿山安全监管体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地方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改进和加强矿山安全监察的意见和建议。统筹推进矿山安全监管、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实施监管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健全国家矿山安全智慧监管体系。

六、依法推进矿山安全管理

(二十一)加强执法保障建设。推动矿山安全法修订,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加强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完善矿山安全监督检查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完善薪酬保障。加强矿山安全在线监测网络和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强化执法装备保障。

(二十二)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部门要严格检查执法,严禁随意处罚、置之不理。推动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案件移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对矿山领域安全评估、设计、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矿山安全评价和检查报告公开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制度、联合惩戒制度、举报奖励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不处罚或者不跟踪整改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三)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对重大危险事故和瞒报、谎报重大、轻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酌情升级调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隐瞒、谎报事故报告后,应当组织检查。发生严重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四)完善保障措施。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研究配套政策。要协调资金渠道,强化矿山退役、尾矿库管理、信息系统、智能矿山建设、安全监督检查等资金保障。应急管理部牵头建立矿山安全协调推进机制,并将这些意见落实情况纳入省政府安全生产、消防考核检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未按照职权和职责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要依照规定、纪律、法律追究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矿山安全生产各项部署要求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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