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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相城区曝光 20 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企业,涉及隐患排查和教育培训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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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3 00: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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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应急管理局曝光多起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主要与未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有关

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

这20家生产经营单位

受到7500元至3750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希望各企业引以为戒!

曝光平台

苏州市博特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苏州市东泰磨具模具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

苏州市熙盛塑料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苏州美利达机电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苏州青林机械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苏州市易盛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尚未建立事故隐患发现与治理体系。

苏州市海峰办公设备厂

违法行为:

尚未建立事故隐患发现与治理体系。

苏州兆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苏州安江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苏州普泰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苏州恩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

苏州市百尔斯板业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

苏州赛福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及控制情况。

苏州恒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

苏州同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苏州市迅腾机械模具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苏州青瑞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苏州力恒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苏州光威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尚未建立事故隐患发现与治理体系。

相城区黄埭镇辰锐精密模具厂

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我们之前曾曝光过2起案例

全部被罚款

安全员复制员工安全试卷并伪造分数

01

2019年5月14日,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千灯镇昆山科世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中多张答题纸、考试签到纸的字迹相似。经现场询问,发现该公司安全员为应付检查,曾代替多名作业员工抄写考试试题、制作虚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属于明显的弄虚作假行为。执法人员随即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问题。

在后续调查中,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员工进行了询问,证实该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考核记录均是由公司文员书写,属虚假记录!目前,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其立案,并将严肃查处!

02

2019年3月28日上午,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千灯镇苏州金茂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试卷进行评分时,对错误答案进行批改,并将未答的题目计入分数,评分存在明显造假现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未如实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决定。目前,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将错误答案改为正确

▲未答对的题目将计入分数

伪造员工安全教育及考核记录

会有什么后果?

法学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

经审查,上述两家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最高可被处以5万元罚款!

什么是违反安全规定?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后果是什么?

一份表格会告诉你!

企业快速比对自查

类别

违法情况

首次检查

逾期

组织结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

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

生产

投资

个体工商户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未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提供必要资金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系统

规定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货物或者处置废弃危险货物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与员工签订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员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的法律责任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教育

训练

危险货物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通过。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教育

训练

未按照规定对员工、劳务派遣工、实习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员工有关安全事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特种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

生产



设备

设施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危险货物生产、储存、装卸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生产、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危险货物生产、储存、装卸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危险货物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存在重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验、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能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安全设备

生产

设备

设施

未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货物容器、运输车辆,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上石油开采和地下矿山专用设备,未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取得安全使用证书或者安全标志,不得投入使用。

使用危害生产安全并应予以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位于同一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责令限期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未设置符合应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出口被上锁、堵塞。

手术

安全

进行爆破、吊装作业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地、设备分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与承包方、承租方签订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手术

安全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开展可能互相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协调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隐藏的危险

故障排除

治理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处理情况或者未及时告知从业人员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立即或者限期消除隐患的指令)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主要的

危险

源管

原因

未登记备案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评估、监测、未制定应急预案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紧急情况

救援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事故

管理

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未立即组织救援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自离岗、逃逸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并处其上一年度收入60%以上100%以下罚款;逃逸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瞒报、不报、谎报、拖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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