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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重视超龄雇员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受害纠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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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 15:3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于人口老龄化加剧和社会劳动力结构调整,当前劳动力市场中,餐饮、园林绿化保洁、物业保安、家政服务等多个行业聘用了大量超龄从业人员。所谓超龄职工,是指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女性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或者已经退休、辞职或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员。

虽然超龄员工的用工成本较低,但由于超龄员工的身体和安全意识等原因,用人单位承担的风险较高。尤其是用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时,由于具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优势,基于“利益、风险、责任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对超龄员工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发生超龄劳动者受害纠纷,适用用人单位过错归责原则。

因此,用人单位应通过购买保险、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风险承担、加强安全管理等方式降低风险。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上诉人)刘世锦声称,原告刘世锦系被告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师宗镇安西村村委会(以下简称“安西村委会”)聘用的清洁工。 2016年9月3日8时左右,原告在垃圾桶旁清理垃圾时,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当天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9180.31元。原告在执行保洁任务时受伤,其雇主被告安西村委会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一审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658.31元。

被告(被上诉人)安西村委会辩称,事故发生是由于原告刘世锦非法焚烧垃圾,导致垃圾堆内的发泡剂高温爆炸所致。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洁人员协议约定,保洁人员对人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此外,被告在保洁人员会议上多次强调不准焚烧垃圾。综上,被告已履行了安全管理责任,无过错。原告应当承担涉案损失,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左右,被告安西村委会聘请原告刘世金(1952年10月15日出生)等5名村民担任清洁工,双方签订了《安西村四合一》。 《清洁工长期管理》《协议》,规定了垃圾收集和保洁的范围、各自的工作职责、薪资标准等。其中,保洁员的岗位职责:“……清洁”将日常垃圾集中到指定区域,将垃圾全部运至垃圾收集点,并经常整理,保持常年干净整洁。保洁人员工作时应保证自身安全,并负责。每月保洁时间不少于28天,底薪每月600元……”

2016年9月3日8时左右,原告刘世锦在清理垃圾时,因垃圾堆内发泡剂爆炸而被烧伤。同日,原告被送往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救治,诊断为:“化学物质爆炸烧伤深二度至三度4%TBSA”。同月6日,原告在医院对左上肢、躯干、头面部、颈部伤口进行微创水刀磨痂自体皮肤+人体生物敷料混合移植。同月22日,原告出院。

2017年4月28日,南通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刘世锦的伤情出具了鉴定意见。结论是: 1、刘世锦头、面、颈、躯干、上肢爆炸伤诊断成立。根据《人体伤害分类》,诊断尚未成立。达到伤残等级。 2、刘世锦缺勤期120天,哺乳期60天(其中2人哺乳20天,1人哺乳40天),营养期60天。

2017年6月12日,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原告刘世锦发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结论是决定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裁判结果



2017年11月9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2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人安西村村委会世宗南通市通州区镇特此赔偿原告刘世金损失30036.17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2、驳回原告刘世锦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世锦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8)苏06民终43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6元,由上诉人刘世锦承担。

3、裁判员的观点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关于涉案事故的责任和赔偿问题,刘世金作为安西村委会聘请的清洁工,在垃圾清运过程中亲自点火焚烧垃圾,导致垃圾堆内发泡剂发泡。受热时爆炸并被烧伤。安西村委会一审提供的证人证言就证明了这一点。

因此,刘世锦对涉案事故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安西村委会虽然定期对刘世锦等保洁人员进行了安全事项教育,但没有其他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涉及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原审认为,安西村委会对刘世锦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刘世锦本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刘世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四、案例分析

本案情节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从事劳动活动受到损害而发生的纠纷,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雇主责任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从事劳动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确立了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原则。

201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承担侵权责任,劳务一方承担劳务本身的侵权责任。”该规定改变了上述司法解释确立的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该法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适用何种责任原则并没有明确,这也引发了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一些争议和困惑。



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的法律层面属于法律,是新法,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法律层面属于司法解释,是旧法。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补充和完善。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法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仍适用旧法。据此,由于《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责任原则,故仍可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雇主无过错责任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基本法,是一部新法律。无论涉及何种类型的工伤纠纷,都属于侵权行为,必须遵循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由于《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此前提下,此类职工受害纠纷案件也需要考虑受害人的过错。

本案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一般来说,在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只要劳动者在从事劳动活动中受伤,首先就推定用人单位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只能证明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劳动者故意伤害自己、伤害自己,或者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才能相应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5. 律师建议

在此背景下,雇主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必须考虑雇用超龄员工。虽然不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可以降低劳动力成本,但也应该看到,超龄员工在提供劳务时往往面临更多困难。风险高:一是超龄员工受身体、年龄等生理原因限制,在劳动活动中预见风险、规避危险的能力相对有限;二是超龄员工存在文化程度、思想习惯等主观原因,安全意识相对淡薄,自我保护措施不足,日常工作中违规行为频发。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聘用超龄员工时:

1、购买雇主责任保险和必要的疾病保险,一方面降低了就业风险,另一方面为超龄员工增添了一份生活保障;

2、单位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事项,以降低可能出现的风险;

3、明确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事项教育,采取上岗前专项培训、定期安全检查等具体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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