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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就业人员工伤权益保障问题引关注,参加工伤保险是直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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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 17:4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不断加速,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群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将变得更加普遍。超龄员工工伤权益保护问题逐渐受到更多关注。就在近日,浙江宁波中通快递分公司分拣中心一名60岁员工突然死亡引发热议。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大多数情况下,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不能申请工伤认定。根据相关政策,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超龄职工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或者未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律;对于按项目参保的超龄职工,司法法庭在某些情况下,会支持不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

保障超龄职工工伤权益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参加现有的工伤保险。有两种主要型号可供选择。

首先是法定保险,即明确超龄职工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定覆盖群体,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工伤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超龄职工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发现职工因工负伤但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待遇。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参保将改变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增加用人单位的责任。在保护因工伤超龄员工权益的同时,也会影响其就业权益,因为用人单位出于成本考虑,未来可能不愿意雇用超龄员工。这种法律关系的调整涉及领域广、影响大,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阶段。

二是自愿参保,即放开工伤保险政策,允许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自愿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改变,这是最好的选择。事实上,一些省市已经出台了超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措施。例如,2017年通过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试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 2020年底,广东省出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及其他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明确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工伤保险。



笔者认为,解决超龄工伤职工权益保护问题,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

从长远来看,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和立法。目前,超龄职工工伤权益保障总体缺乏,不同部门对超龄职工工伤认定存在不同意见。超龄职工工伤问题分为是否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否为农民工等,有不同规定。未来应从立法角度明确超龄职工的工伤权利,统一超龄职工的工伤政策,纠正目前实践中的模糊性和争议性。解决了。考虑要求用人单位为所有超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但不参加其他社会保险。

从目前来看,应进一步放宽超龄职工自愿参加工伤保险的渠道。目前,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基金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大幅增强,有可能进一步将制度覆盖范围扩大到更广泛的职业群体。通过自愿参保,鼓励用人单位为超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可以降低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加强对超龄职工权益的保护。目前,部分省份出台了超龄职工自愿参加工伤保险的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覆盖,加强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参保。在自愿参加保险的前提下,统一适用工伤保险制度,不区分农民工和其他就业人员,也不区分是否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当然,在做好自愿参保的同时,还要通过各种方式做好扩大依法参保人口的工作,因为即使允许用人单位为超龄职工自愿参加参保,仍然会面临雇主。单位不参加保险的问题。要落实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等政策。只有完成法定人口参保扩容,超龄职工自愿参保政策才更容易落地。



此外,鼓励用人单位购买商业意外保险,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超龄员工因工伤事故受伤后,可以获得多方位的支持,减轻雇主的负担。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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