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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实施细则发布,加强学习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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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23: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市、省直县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1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程序和技术审核标准>的通知》(国卫健办职卫发〔2024〕11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我委结合实际,制定了《安徽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加强学习宣传引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准确把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新要求、新举措,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转变工作作风,主动向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宣传解读《办法》,及时解释新政策,为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执业和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2.规范资质认定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卫生健康委将按照《实施细则》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大纲》(国卫健委健监发〔2021〕2号)等规定,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受理、技术审评、行政复议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卫健委健监发〔2021〕8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卫健委健监发〔2022〕350号)同时废止。

(二)省卫生健康委将建立安徽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题库,统一考核标准,每年组织1-2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综合能力考核。资质认定现场技术审核时不再进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综合能力考核。考核结束后,省卫生健康委根据考核结果向各机构发放合格人员告知表。拟申报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的,在该单位申报资质时有效;合格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有效期以该机构资质有效期为限。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考核检查、质量控制、检测能力比对、“双随机”检查、延伸检查、报告核查等监管手段,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依法规范执业行为主体责任,要对照《办法》具体要求,认真摸底内部管理、技术服务等是否规范,及时整改违法违规问题,切实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 年 7 月 30 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安徽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1. 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

第二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向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窗口)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定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见附件2);

(3)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工作场所房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责任人员名单及其职称证书和劳动关系证明;

(6)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置图及区域示意图;

(七)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申请范围内相应业务能力的材料(详见附件3第二部分第8项)。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清晰、不得涂改,复印件、影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具体要求见附件3)。

第四条 认可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文书(见附件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补充材料文书见附件5;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文书(见附件6)。

2. 技术评审

第五条 资质认定机构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组织技术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技术评审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从安徽省职业卫生专家库职业卫生技术审评组中随机抽取(应为奇数,一般为3至7人)。专家组的组成应当满足技术审评工作的需要,由检测、评价、质量管理、卫生工程、放射防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由资质认定部门确定,负责技术审评的技术工作。专家组成员按照分工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负责。

第七条 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做出技术审查结论,出具《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意见表》(见附件7)。

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的,认可机构继续进行现场技术评审,并提前3日通知申请人现场技术评审时间及注意事项;结论为“不通过”的,不再进行现场技术评审。

第八条 现场技术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专家组应当制定现场技术评审计划,准备现场技术评审所需的评审盲样、评审题、相关资料及表格,并严格保密。

认可机构应当安排工作人员督导现场技术评审工作,协助专家组做好现场技术评审的协调、联络工作。

第九条 现场技术评审前,认可机构应当组织召开由专家组全体成员参加的预备会议。会议内容包括:

1、公布现场技术评审专家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二)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布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的结论;

(3)介绍现场技术评估的目的、范围、依据、评估原则及判定标准,介绍本次评估的计划和时间安排;

(四)提出现场技术评审的公正性、客观性和保密性要求,专家组全体成员应当签署保密公正声明;

(五)确定专家组成员分工和职责。

第十条 专家组应当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技术审查准则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技术评审。现场技术评审程序和内容如下:

1.召开第一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认可机构工作人员、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认可机构工作人员公布专家组长及成员名单并提出现场技术评审要求;

2、专家组组长介绍现场技术评审的目的、范围、依据、评审原则及判定标准,介绍现场技术评审的分工和时间安排,宣读保密公正声明;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宣读承诺书;

4.申请人应按照技术审查准则报告机构资质、内部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

5.确定协助申请人进行现场技术评审的人员;

6、确定现场技术评估反馈及结题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审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2.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住房租赁合同;

3.有关部门的设立、负责人任命文件;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姓名、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任职文件等;

5.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档案;

6.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过程管理资料;

7.仪器设备的购货凭证、验收资料、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定期检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现场检测设备存放及仓储记录以及其他相关档案资料;

8.标准物质、追溯标准的采购、定期检定、使用、制备的原始记录;

9.耗材、试剂采购、验收的资料和相关记录,以及采购、制备、贮存、使用和处置过程的记录和管理要求;

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或模拟报告、原始记录及过程控制资料。

(三)勘探实验室及其他工作场所。主要内容包括:

1.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的种类、数量、性能、运行状况;

2.仪器设备的安置、标识、检定或者校准、定期检查、维护和使用;

3.实验室等工作场所的布局、环境、警示标志、通风、喷雾洗眼设施、安全卫生要求及管理;



4.检测样品的交接、保管、测量和处置的过程记录和管理要求。

(四)技术服务能力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考核评价。

(1)综合专业知识与能力考核。现场检查申请人的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职业卫生检测人员、职业卫生评价人员、放射卫生检测评价人员等专业知识与能力考核证明材料。

(2)检测操作技能考核。依据考核大纲和考试题库,对检测人员进行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分析等操作技能考核。检测人员应当独立完成考核。

(3)职业卫生工程技术能力考核。依据考核大纲和考试题库,对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应当独立完成考核。

2.评估并认证测试能力。

(1)检测方法建立审查。专家对申请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建立的内容、过程、结论及记录进行审查(详见附件8)。

建立检测方法的要求:申请人应制定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程序,规范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详细记录每项检测方法的内容、过程和结论,出具规范的检测申请报告。采用国家、国外、行业或团体标准检测方法时,应当进行方法验证;采用文献提出的检测方法时,应当进行方法确认;采用实验室自行开发的检测方法时,应当对样品采集和检测技术指标进行研究,形成研究报告,并经至少3名国家级或省级职业卫生检测专家评审论证。

(2)盲样考核。申请人应独立完成盲样测试,并在48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测试报告。经专家评审,盲样测试过程及测试结果符合要求(详见附件8)。

评定盲样类型:根据申请的业务范围,可评定金属、非金属、有机物、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测定)、γ核素分析等样品。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盲样评定应覆盖主要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评定项目数一般为5-10个;申请第二类核设施业务范围的,应评定γ核素分析盲样;申请第二类核技术工业应用业务范围的,不评定盲样。

(3)检测项目能力认证。专家通过盲样考核、检测操作技能考核、检测方法建立资料审查、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考核)结果等方式对申请人申请的检测项目进行综合能力认证(见附件16)。通过能力验证和能力比对结果的项目可作为检测项目能力认证依据;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检测检验机构认证(CMA)或实验室认可有效期的检测项目可作为检测项目能力认证依据。

3.评估并确定评估能力。

(1)评估报告现场模拟评估。申请人应在48小时内独立编制完成模拟评估报告并提交专家组。模拟评估报告分析评价应全面准确,提出的措施建议应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结论正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经专家评审符合要求。

模拟评估内容: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选择其中一项申请的业务范围进行评估报告现场模拟评估,主要包括工程分析、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评价、危害水平及健康影响评价、措施与建议、评估结论等。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选择其中一项申请的业务范围(若申请的业务范围包含核设施,则仅选择核设施业务范围)进行评估报告现场模拟评估,主要包括工程分析、辐射源项目及危害因素辨识、辐射剂量估算、辐射防护设施及措施评价、危害水平及辐射健康影响、措施与建议、评估结论等。

(2)评价能力审查确认。对每个申请经营范围,专家将对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2份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进行现场抽查(未出具正式评价报告的,将对模拟评价报告进行审查),从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危害程度及健康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评价、措施与建议、评价结论等方面对评价能力进行审查确认。

4.审查确定资质业务范围。专家审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质业务范围所要求的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能力,并确定其资质业务范围(见附件16)。

(五)召开专家组会议。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和认可机构工作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和内容如下:

1、现场技术评审专家按照评审工作分工,报告评审结果,提出评审意见;

2.编写现场技术评估报告;

3.做出现场技术评审结论。

现场技术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六)现场技术评审意见反馈。专家组将现场技术评审意见反馈给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专业技术人员。

(七)召开终审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认可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专业技术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和内容如下:

1、专家组组长汇报现场技术评估工作总体情况;

2、专家组长宣读现场技术评估结论;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言。

第十一条 现场技术评审结束后,专家组应当将原始评审记录、现场技术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移交资质认定机构。

三、认可与承认

第十二条 专家组应当根据申请材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评估作出技术审查结论,编写技术审查报告,报送资质认定机构。

技术审查结论分为“批准建议”和“不批准建议”。

第十三条 技术审查结论为“建议核准”的,资质认定机构应当依据技术审查报告及结论作出资质认定决定;技术审查结论为“建议不予核准”的,不予资质认定。

第十四条 作出认定决定的,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证书》(证书样式见附件9);作出不予认定决定的,政务服务窗口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出具不予认可决定书(见附件10)。

第十五条 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上公示,公示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业务范围、有效期限、检测项目等基本信息。

资格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资格认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资格认定信息。

4. 资格变更

第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完成之日起30日内到政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期间,暂停相关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申请资质变更时,申请人应当向政务服务窗口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1)及相关附件。

第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且机构类型、隶属关系、资质条件等无重大变化的(机构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资质认定机构应当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有重大变化的,资质认定机构应当组织专家(通常为3人)进行现场技术考核。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政务服务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记载资质变更情况的资质证书原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准予资质变更,政务服务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变更实验室地址的,资质认定机构应当组织专家(通常为3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材料、工作场所、仪器设备等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政务服务窗口向申请人出具记载资质变更情况的资质证书原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资质变更,政务服务窗口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书。

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因机构合并申请变更资质的,资质认定机构应当组织专家(一般为5名或者7名)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材料和组织机构、人员、工作场所、仪器设备等进行技术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政务服务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记载资质变更情况的原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资质变更,政务服务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的,应当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资质认定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测项目标准被新发布的标准替代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关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和能力重新进行验证。检测条件和能力继续符合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认可机构提交执行新发布的检测标准相关要求的承诺书(见附件12)和检测方法验证的相关书面材料,同时将书面承诺在单位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资质认定机构自收到承诺书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对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可以与考核检查、资质延续或者资质变更等相结合。

5.扩大业务范围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扩大业务范围的,应当向政务服务窗口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见附件13)及相关附件。

第24条资格授权机构应组织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向申请人发出未批准的决策文件。

资格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条件优化现场技术评估过程,时间和内容。

6。资格扩展

第25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时期。

第26条的审查申请应参考资格认证程序,如果审查符合要求,则应批准续签;

第27条,如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断参与实验室测试能力验证(比较或评估),或者是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或辐射健康分析分析能力验证(比较或评估)在国家或省级健康机构中的限制性评估,以及综合评估''''或综合评估''在第一和第二业务范围内分别对相应测试项目的现场技术评估。

七、其他

第28条资格认证机构应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格证书副本中陈述批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测试项目。

第2条如果申请人(包括申请人的资格和续签,更改或增加业务范围)掩盖了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的材料,则资格认证机构不得接受申请或授予行政批准,申请人应在1年内申请职业卫生机构(或根据职业卫生技术的临时职业申请,申请人均不适用于职业卫生机构。在5年内再次。

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格认证(以及业务范围的扩展,变化和增加)的技术审查期间,如果专家小组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被怀疑在其技术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和法规,他们应以及时的方式向资格认证授权报告。

第31条的资格认证当局和技术审查专家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32条如果丢失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格证书,则将重新发行的申请提交给认证当局(请参阅附录15),并应在列出的言论中提供本次批准的省级或更高的报纸或周期性的陈述。应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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