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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车辆推定全损后再次索赔,推定全损理赔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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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9 08:2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介绍:

投保车辆发生投保事故后,维修费用会比较大。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将车辆视为推定全损,一次性赔付保险金额,并签订《推定全损索赔协议》,约定保险责任的终止。然而,推定全损并不是实际全损。推定全损的车辆经修理、检验合格后,仍可上道路行驶。如果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再次发生事故,被保险人将再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从而引发“推定全损”全损赔偿协议是否有效的争议。小编结合司法判例,梳理了法官们对于《推定全损索赔协议》有效性的认定观点和理由,以期为保险公司处理推定全损案件提供指导。



推定全损的定义

《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机动车辆发生本保险承保事故,造成全损,或者一次性理赔金额与免赔金额(不包括救援费用)之和达到保险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赔偿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保险的保险费。术语解释:【全损】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并完全丧失原有形状和用途,或者不能再为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或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的费用超过实际价值,则为推定全损。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均属于损失,将导致车损险及其附加保险责任的终止。



推定全损引起的保险责任纠纷

投保人通常为车辆购买多重保险,如交强险、商业保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险、附加险等)。事故发生后,车辆损坏严重。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标的车辆为全损。根据车辆保险金额赔偿完毕后,车辆损坏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保费。 ,这个项目没有争议。实践中,保险公司在办理推定全损案件时,往往在一次性支付车辆保险金额后,与当事人签订《推定全损索赔协议》,并在协议中注明保险责任的终止或终止。商业保险责任终止。问题是:一辆被推定全损的车辆,经过修理和检验合格后,仍然可以使用。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再次发生事故,被保险人(或车辆转让后的受让人)仍将投保交强险、第三者保险等。但就保险公司而言,标的车辆被保险人遭遇全损事故并一次性缴纳保险金额,并已签订商业保险责任终止协议。它认为不应再对车辆进行赔偿。商业保险将对后续事故承担责任。这导致许多保险理赔纠纷闹上法庭。



法院意见

法院对此类案件没有统一的判决观点,但对交强险进行赔偿是常见做法。对于商业保险,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是保险公司应承担商业保险责任;另一种意见是保险公司应承担商业保险责任;公司应当承担除车损险以外的其他商业保险责任;还有意见认为责任终止条款有效,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商业保险责任,具体如下:

观点一:保险公司应承担商业保险责任



该观点认为,《推定全损协议》中的商业保险终止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承担包括车损险在内的全部商业保险责任。

原因1

商业保险终止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推定全损协议》中的商业保险终止条款为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该条款属于明确排除投保人权利的条款,因此协议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

案号:(2016)陕0825民初4954号

原因2

保险责任终止协议并非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作为非保险专业人士,被保险人不一定了解推定全损的法律含义和法律后果。其在损失评估报告上签署推定全损,应视为被保险人对事故的责任。赔偿处理方式的确认,并不代表被保险人承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已经终止。因此,《推定全损协议》中的保险责任终止条款无效。

案号:(2010)甲研商初字406号

原因3

保费不退还,原保险合同实际有效

⊙虽然在车辆转让时,车辆原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推定全损理赔协议》并约定了《商业保险终止》,受让方与原车主也签订了《推定全损理赔协议》 《车辆交接确认书》保单规定“商业保险终止”,但保险公司并未将剩余保费退还给原车主。因此,商业保险合同并未实际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案号:(2014)海民二初字52号

观点二:保险公司应承担除车损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责任

车损保险责任终止,但其他险种仍然有效

⊙根据保险条款,保险人虽然推定全损,但仅终止车损险的保险责任。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在其他险种下的保险责任也立即终止。其他保险种类如商业第三者保险、汽车保险等。以上人身保险等仍然有效。

案号:(2010)甲研商初字406号



观点三: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商业保险责任

商业保险责任终止条款有效,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保险责任。

⊙原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推定损害协议》,同意解除商业保险保险合同。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合法有效的。

案号:(2016)浙0802民初5130号

⊙原告向保险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终止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商业保险责任自承诺书签订之日终止。

案号:(2017)钱2725民字940号



优化保险公司在推定全损案件中的运营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只有在《推定全损索赔协议》商业保险终止条款被认定有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无需对推定全损索赔后再次发生的事故承担商业保险责任。全损索赔已解决。那么如何才能让《推定全损索赔协议》生效呢?推定全损索赔协议中的商业保险终止条款是否尽可能有效?小编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推定全损索赔协议》中的商业保险终止条款应明确具体风险类别,以鼓励对方表达真实意思表示。商业保险终止条款可以手写形式签署,并签署“我完全理解商业保险终止条款”。该车辆的含义和法律后果是:“如果该车辆后续发生事故,您将不再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

2.回收政策。保单回收是保险公司退保的关键程序。政策要及时回收。若保单无法回收,应要求被保险人签署保单损失声明书;

3. 退款。退款是法官判定《推定全损索赔协议》商业保险终止条款是否有效的关键因素。保险公司在处理推定全损案件时应分别对待:将车辆的残值恢复到原被保险人的水平;如果是车主所有,则不考虑退款。此时,车损险以外的其他险种将继续有效。对于第三方拍卖公司拍卖的车辆,考虑到受让方的不确定性,更有利于考虑退款,以保障保险公司的权益;

4、系统退保,完善与公司后台的连接,特别注意与承保部门的正确连接,避免出现公司后台已处理退保,但签约部门仍错误出具保险审批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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