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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印发,规范经费管理,落实八项规定和节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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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9 13:3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临时出国因公出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516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总局全国政协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外事局:

按照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我们实施了《临时出国(境)人员支出标准及管理办法》(财航〔2001〕73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临时出境因公出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守。请各地区、各部门订购

根据《办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2月1日前报财政部备案。对境外出差频繁的边境地区,由财政部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备案。所在省(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因公临时出国(境)支出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外交部

2013 年 12 月 20 日

临时出国公干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出国出差资金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下派出临时代表团执行公务的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部级(含省部级)。 )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派出临时出国公务人员,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临时出国公务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旅行。资金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临时出国出差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临时出国出差资金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临时出国出差资金总量,科学合理安排临时出国出差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预算硬约束,认真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在批准的年度临时出国旅游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旅游因公出差,不得超出安排有预算或无预算的参观团。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考察团实行规划审批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定因公临时出境年度计划,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审批制度,严格把控因公临时出国的人数、国家数、次数。严格遵守外出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额管理规定。组团组织单位和调度单位必须明确职责。谁派出团体,谁就负责。

(二)临时出国执行公务,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以人为事。不得安排调解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走访,不得安排检查走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要加强临时出国出差审批管理,严格把控,对违规、不适宜出差的群体进行调整或取消。驻外使馆在答复国内临时出国公务征求意见时,应严格履行报到职责。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旅游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管理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支出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者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的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所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转移经费。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境计划和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来访代表团应提前填写《临时出国公务及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1),由单位外事、财政部门分别出具审批意见,明确审核职责。驻外使团和境外经费预算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安排出访团。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临时出国出差费用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之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务杂费及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从出发口岸至入境口岸的旅费。



国外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到访国家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外籍人员在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外籍人员在境外期间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外籍人员在国外期间发生的当地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指国外签证费、必要的保险费、防疫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等。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优先选择中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因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航航线的,应提前报所在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数量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购买临时出国出差机票须经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机票由单位通过官方卡和银行转账支付,不允许使用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按照《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及其他有效票据上注明的金额进行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航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头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全软座火车商务座;首长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所有火车。软座列车的头等座;其他乘客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所有软座火车的二等舱。如果交通舱位分类与上述不一致,您可以乘坐同一舱位的交通运输。如果您乘坐的车辆没有上述规定的该级别人员可以乘坐的舱位,您应该乘坐低一级的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将按实报销。

(六)乘坐国际列车出国旅行的,国内航段按照国内旅行费用相关规定执行;境外航段超过6小时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贴12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因执行任务需要往返一国城市的,必须提前列入出国计划,并报所在单位外事、财政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和未经本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的人员,不得往返境外城市。出国人员的行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城际交通费用必须凭有效原始票据报销。

第十一条 住宿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根据实际情况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并按规定住宿费标准报销。

(二)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等人员,原则上按住宿费标准执行。对方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的,应严格审查并通过询价安排。费用超出标准的,须提前报所在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报销住宿费。

第十二条 餐费、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餐费、公务杂费可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个人。保证天数根据出发和抵达我国的日期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由个人支付探访团伙的伙食费、杂费。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餐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的,出国人员不再享受餐杂费。

(四)外出就餐要勤俭节约,避免高档菜肴和饮料,自助餐要节俭。

第十三条 来访代表团原则上不设宴席。确需举办宴会的,须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请批准。宴会标准按主办国一人每天伙食费计算。

出访代表团、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以及其他中资机构和企业不得使用公款相互招待。

第十四条 访问团在国外期间,接受和赠送礼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需赠送礼品的,须事先经所在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具有民族特色的实用物品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来选择。寻求奢华。

出访代表团、中国使领馆和其他外交机构、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相互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 境外签证费、防疫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等应当凭有效原始发票如实报销。根据访问国要求,出国旅游人员如需购买保险,须事先获得所在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按照访问国驻外使领馆的要求购买。并凭有效原始收据如实报销保险费。

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出示有效收据,并提交由团组领导签字的境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类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支出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负责人签名。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临时出差资金核销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要认真审核临时驻外机构因公报送的出国使团批准文件、护照复印件(含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和有效费用明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使团人员、人数天数、航线、预算费用标准核销资金,与任务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允许核销。

第十七条 中央各部门根据出国预算和购汇实际需求自主确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购汇数额,并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通过财政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申请,自主确定本地区的购汇金额,并确定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具体外汇手续。购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临时出国出差资金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外交、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临时出国执行公务进行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因业务目的临时出国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临时出国公务团体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六个月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临时出国出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单位。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临时因公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考核,切实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团体组织单位应当采取集中方式对全体团体成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费用不予报销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规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留学费用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支出标准的;

(三)伪造团体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境外资金;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旅行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部门、单位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办理公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出境频繁的边境地区,因公临时出国的支出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地省(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商务部财务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与我国新建交和未建交的国家,有关支出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外交部根据访问国家或者地区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及时调整相关支出标准。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人员临时出国办理业务的,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留学费用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航[2001]73号) 《关于加强出国商务旅行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同时废止同时。

附:1.临时驻外机构公务及预算审批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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