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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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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8 10: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大事故罪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严重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人身、财产。客观地说,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这里违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是指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章的行为。因此,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国家颁布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构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程序、规章、章程、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等、方法和系统。 (三)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等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则和要求,是职工在实践中认可的有效操作习惯和做法。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3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玩忽职守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如下: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或者经济损失在规定数额以下,但情节严重,对生产、工作造成重大损害的。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并认为可以避免,导致发生严重伤亡事故的主观心理状态。此类后果的发生。 5、立案标准编辑尚未明确该罪名。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安全生产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一)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①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特别恶劣情节”: ①造成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伤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③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2]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有期徒刑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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