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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登记备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及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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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5 07: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屋租赁登记及备案

政策及解释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事项。其他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3、《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2、租赁住房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租赁住房登记备案相关规定: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遗失、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三十年内到原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主管部门上述事件发生之日起挂失补发。取消及变更手续。

服务指南

根据未央区下发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本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未政办发[2017]38号)内容区政府办公室确定,未央区住建局牵头组织实施全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核发证件;每个社区都接受处理所需的材料。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流程图



房屋租赁登记申请及办理流程图

常问问题

1. 提交要求

1、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合法性的文件,如《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或网上签订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接受原件复印件) );

2、房屋租赁合同(正本核对,复印件领取);

3、出租方或承租方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正本,接受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件负责人身份证(核对原件,接受复印件);

4、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为个人的,提交双方身份证件(核对原件,接受复印件);

5、房屋转租的,须提交原业主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6、委托出租房屋的,须提供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7、租赁共有房屋,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租赁的书面证明原件。

注:如无法开具网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需提供房产证所需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项目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证书》、《消防安全证书》。

8、申领房屋租赁登记证,申请人需明确房屋租赁的地理位置、社区、街道办事处,并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2、相关说明

1、网上签订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的,需提供经租赁业主确认与房屋所有权证一致的复印件可以提供原件。

2、出租住宅用于非居住用途的,须提供业主委员会同意改变用途的书面证明。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请要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作出解释,并出具同意申请人改变用途的书面证明。

3、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的,可提供经租赁双方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4、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的,由单位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经办人。

5、出租人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的,可提供经租赁双方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6、若总公司租赁房产,分公司实际使用的,经总公司出具书面说明情况后,承租人可登记为分公司。

7、租赁抵押房屋需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8、申请人因故不能到场而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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