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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详解及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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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7 12:3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融资售后回租是指标的物所有者首先与租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标的物出售给租赁公司,获取现金。然后,该物品的原所有者作为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物品租回。承租人按照《回租合同》偿还全部租金并付清标的物残值后,恢复标的物的所有权。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仅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申请方式、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业务种类以及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办法。不禁止其他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仅规定了如何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业务。 ——外商合资租赁公司可以执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管理办法。对比两家管理层,在业务运营方面,中外合资租赁有限公司不存在短期信贷、投资金融机构等。而且,《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也规定,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应当经对外贸易合作部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业务不属于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八条规定,经营、使用租赁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取得行政许可。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有关税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融资回售是指承租人出于一定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然后再从金融机构租回该资产的行为。租赁企业在租赁业务中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文件规定,回租业务不构成增值,购买方或出租方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承租人须先将拟回租的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然后再从融资租赁企业租回资产,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缴纳增值税。将资产出售给未经批准的企业或其他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然后将其租回,不符合融资售后回租政策,应视为两种业务:销售和租赁:卖方出售货物或房地产,销售收入按照公平市场价值计算并支付,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应取得租赁发票。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规定,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转移生产,开发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并通过租赁方式向买受人租回资产的,无论企业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售后回租业务应当分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纳税。

季伟经理



律师

厦门大学法学系,美国乔治城大学国际税法硕士。

英语TOEFL-111,日语N2,参加“华政杯”全国法律翻译大赛获三等奖。

擅长国际税务、企业重组、税务筹划等,办理过多项跨境税务代理服务。



中汇(武汉)税务代理所

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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