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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特点与常见争议焦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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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8 09: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及租赁财产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出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实践中往往伴随着各种抵押、担保,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笔者根据处理类似案件和典型案例,总结分析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特点和常见争议点,供各位同仁参考。

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图

以上是常见的融资租赁关系图。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售给出租人,出租人获得产权,然后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常见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案例特点

1、案由容易混淆,即案件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很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实际上伪装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实则是民间借贷纠纷。一种常见的混淆是卖方和承租人是同一个人。这种情况就是“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的外在表现与民间借贷类似,但不同的是民间借贷的核心是“融资”,而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还具有“租赁”的法律关系到“融资”,具体体现在“租赁”的法律关系上。所有权是否在出租人名下,承租人是否实际占有和使用租赁财产。

2、租赁物的认定容易产生争议,即租赁物是否为合格租赁物。

如上所述,“租赁”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是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性的变化。在类似案件中,法院也提出以财产的具体化作为判断租赁财产资格的标准。

所谓事物的具体化就是:

(一)租赁财产是否实际存在;

(二)租赁财产的价值与转让价值是否存在对应关系;

(三)租赁财产的所有权是否从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

共同争论点

1、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

参考案例:(2021)京民终132号民事判决书

原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部分法院意见摘录: 本院认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涉及的标的物应当具有所有权的真实性。出租人是否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判断合同性质的重要因素。判断租赁物的真实性和租赁物权属的真实性,主要判定标准应是租赁物的真实认定、租赁物价值与转让价款的对应关系、转让物的转让情况等。租赁财产的所有权由承租人归出租人所有。一审法院根据中核集团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内容,认定中核集团与松江生态公司履行了《融资租赁合同》,中核集团未取得相关房产的权利证书,且中核集团未取得相关房产的权利证书。该权利尚未转让。 ,大部分租赁物的所有权并未从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该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售后租回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企业借款合同。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根据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本息请求,对中核集团主张的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债权进行了审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本院维持了《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合同名义上为融资租赁,但实际上不属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办理。”

律师建议:不少企业打着融资租赁合同的幌子进行民间借贷。律师在办案时需要首先判断租赁财产的真实性和权属。具体来说,租赁财产的所有权是否正在出租。承租人的名称、是否实际占有和使用租赁财产。

2、违约金、逾期利息、滞纳金等的支持比例是多少?

参考案例1:(2024)沪0109民初11127号民事判决书

原审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部分摘录:本院认为,《XX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和《XX融资租赁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他们。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支付融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属于明显违约行为。现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已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滞纳金和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的计算方法,《XX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规定“每逾期一天按1.2‰的标准收取滞纳金”。现原告自愿按年利率24%计算滞纳金,本院已予认可。至于滞纳金的计算起始时间,原告自愿从合同到期日次日起计算,本院予以认可。

参考案例2:(2023)沪0109民初8669号民事判决书

原审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部分摘录:另一方面,原告已就加速到期的部分租金取得了定期利益,对这部分租金收取逾期利息有失公平,故本院不予认定。支持它。至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逾期天数超过三个月(含)的,合同约定的日利率10%的标准过高,故本院酌情将标准调整为年利率24%。至于原告另一项主张将全部剩余未付租金本金乘以5%计算违约金,本院认为,合同期满时应支付的未付租金已计收逾期利息,如果加上违约金,两项合计的标准过高,故本院对原告的违约金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实践中,法院往往认定违约金、逾期利息、滞纳金等的合计上限为年化24%。

3、对于手续费、管理费、咨询费等额外费用的申诉是否应予支持?

参考案例:(2023)沪0109民初8669号民事判决书

原审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摘录该部分内容: 3、关于租赁服务费。 《共同租赁合同》和《融资顾问协议》的签订双方均非原告,服务费直接支付给中运国际公司和耀银公司。在两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相关费用是原告收取的情况下,本案中这两项服务费不能扣除。对于涉案《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100万元租赁服务费,原告称该费用系原告为被告××医院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原告提交了一份《咨询服务报告》证明其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但《咨询服务报告》中反映的服务内容及其他服务是原告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承担的必要运营成本。其向被告收取的服务费不当增加了被告的融资成本,应当予以扣除。鉴于100万元的服务费为2020年2020年第1号《融资租赁合同》和2020年第2号《融资租赁合同》的服务费合计,故本案扣除50万元。因涉案合同约定,被告某医院向原告支付的款项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扣除:(一)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逾期利息; (三)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本院判决租赁服务费人民币50万元抵减前述逾期利息。

律师建议:对于手续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费用,法院一方面会关注出租人提供的服务;另一方面也会关注出租人提供的服务。另一方面,将其确定为出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承担的必要运营成本。上述费用相对较小。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4、担保人及抵质押物的担保问题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232号判决

原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该部分摘录如下: 4、关于中国民生公司主张的担保权。关于邓天洲、黄波的担保责任,中国民生公司与邓天洲、黄波签订的《自然人担保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表达,其内容不违法。规定合法有效。邓天洲、黄波应对青岛中天公司、武汉中能公司因涉案《融资租赁合同(设备-回租)》产生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邓天洲、黄波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青岛中天公司、武汉中能公司索赔。关于中民公司主张的质权,中民公司与武汉中能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合法有效,并已登记。质权已有效设立。中国民生公司主张先行支付《质押合同》项下燃气经营权的主张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CMEC主张的抵押权,CMEC与武汉中能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代表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但二人签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中国民生公司关于抵押权应先受偿的主张缺乏相应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因抵押权不成立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由于武汉中能公司本身有付款义务,即使产生赔偿责任,也将纳入付款义务范围内。因此,中国民生公司主张的抵押权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担保部分常见的问题是第三方担保人要求出租人首先就租赁物的处置价款实现债权。如果没有疑问,出租人可以优先同意实现债权的担保顺序。

5、合同终止时间

参考案例:(2024)辽03民终1298号民事判决书

原审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部分摘录: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涉及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时间的确定。被申请人于某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根据双方融资租赁合同第五条第2.3款的规定,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直接收回租赁物并暂时终止租赁关系,但该条款并未规定处置车辆的权利。第五条第2.4款规定,合同应当终止,租赁财产应当立即收回并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并要求承租人承担出租人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未付租金欠款、逾期利息、违约金……,该条款包括解除合同和立即收回和出售,其中包括车辆处置协议,并以双方取消合同为前提。就本案而言,闵某公司收回租赁车辆并出售,意味着双方解除了合同,而不是闵某公司声称的收回车辆是为了暂时中止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目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涉及融资租赁合同因一家私营公司收回车辆而终止,这是有法律依据的。闽公司请求被上诉人在合同解除后支付租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涉及车辆的融资租赁协议中常见的争议点是合同终止日期的确定。一般来说,车辆取回的时间即为合同终止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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