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98|回复: 0

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发布,规范资产租赁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复制链接]

2万

主题

0

回帖

6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66363
发表于 2024-11-28 10: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

《福州市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6 月 14 日

福州市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家实际控制的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防止损失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产租赁,是指本市企业将拥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广告位、设备等资产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作为“承租人”),以及 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商业活动。

第三条 企业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证租赁有序进行。

第四条 专业租赁公司向企业职工提供的设备租赁、融资租赁业务和企业住房等,可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自营专业市场、大型城市商业综合体、大型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业态统一设计规划的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根据本办法、市场规律、行业发展特点,参照本办法制定有针对性的招商运营方案和定价原则,由一级企业内部决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对本企业的资产租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国有、国家控股、国家实际控制所有制企业。 ;市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市属企业和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租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的企业和市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为一级企业,一级企业控制或实际控制的下属企业为二级企业企业等。

第七条 租赁标的物权属应当清晰,不得存在法律纠纷。已列入拟搬迁、重整、清算、破产计划的企业及上层投资者对该企业占用标的物的处置有明确意见的,原则上不实施租赁行为。确需租赁的,须与承租人特别约定有关事宜的处理方式。

第二章 资产租赁行为决策

第八条 市属企业租赁资产,应当制定资产租赁计划。资产租赁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状况、资产明细表;

(二)租赁的目的和可行性、租赁期限、租赁目的(明确允许或者限定的经营范围);

(三)最低租赁价格及确定依据、租金收取方式、租金上涨率等;

(四)租赁条件、优先地位、风险提示、租赁合同样本等特殊条款。

第九条 资产租赁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或者会议记录。当租金达到“三大一大”标准时,要严格执行党委的预研究程序。资产租赁方案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在企业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资产租赁期限和基准价格



第十条 市属企业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含5年)以内。如果租赁期限确实需要超过5年,则应综合考虑装修投资、租赁房产用途等因素。原则上不超过12年。其中:出租人为一级企业的,由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决定;如果出租人是一级企业的子公司,则必须提前做出决定,然后逐级报一级企业决定。确需超过12年的,应报市政府研究批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一条 市级企业制定资产最低租赁价格时,应当事先充分进行市场调研,根据市场询价、供需等因素综合确定。底价一般通过市场比较或资产评估确定。企业可通过市场调查分析,参考有关部门公布的租赁指导价,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最低租赁价格。

第十二条 采用市场调查分析方法确定最低租赁价格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租赁基准价主要根据市场价格、供求情况、资产实际状况、资产价值补偿、产业培育和功能布局安排等因素确定。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的,应当以同一地点周边具有类似功能、用途的物体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最低租赁价格的主要参考。涉及设备的,应当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最低租赁价格的依据。主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资产租赁交易流程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资产租赁应当通过公开租赁确定承租人。企业择优选择承租人时,原则上不采用竞争性谈判。应通过市国资委授权的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网站、一级企业及所属企业网站、企业信息信息披露栏,应当在拟租赁资产等现场公开披露租赁信息,并在当地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发布信息,广泛征求承租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通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国有及国有控股、国家实际控制的所有制企业资产租赁交易平台公布租赁信息。各级,其中:资产年度最低租赁价格为每件10万元。对于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项目,鼓励企业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租赁。您也可以自行组织公开租赁;资产年最低租赁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公共租赁交易平台,市直管理的市属企业及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有级别都受到鼓励。 、实际控制国有企业通过该交易平台发布租赁信息并进行公开租赁。

第十五条 资产租赁项目首次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信息公开期限届满未征集到利害关系人且信息公告内容未发生变化的,信息公开期限可以延长,每次延长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降低租赁底价或变更租赁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新租赁价格低于原租赁价格90%时,须经一级企业书面批准。

第十六条 能够带动福州市区域发展、产业发展、提升城市品牌影响力等的战略性项目或者市政府特定用途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不得采取公开租赁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作出决定并逐级报一级企业批准后,可以协议租赁: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租赁活动;

(二)不超过90天的临时资产租赁(不得延期或连续短期租赁)。

上述第(1)种情况,同一出资企业与其所属各级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发生租赁,以及第(2)种情况,由一级企业自行确定审批权限。

企业通过协议租赁确定的资产租赁行为,仅限承租人自用,不得转租。租赁底价不得低于附近同类租赁房产的租金或评估价,并符合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包括资产名称、承租人、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委托交易平台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租赁结果应当报一级企业备案,并在租赁交易平台、一级企业与企业等原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资产名称、承租人情况、租金、租赁期限和租赁合同样本等,并与监管电话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公示结果无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做好下一轮租赁的准备工作,确保租赁工作有序进行,防止国有资产闲置和流失。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租赁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按照公示的租赁合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将租赁合同报一级企业备案。 。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标的物、租赁目的、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和涨幅、收取租金的时间和方式、拖欠租金的防范措施、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及合同变更、终止及合同纠纷处理办法及违约责任条款等。

第二十一条 租赁合同应当具体载明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征储、企业改制、法律、法规变化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合同终止及免责条款的情形、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载明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行使解除权和追索权:

(一)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或者确实无法履行租赁合同的;

(二)擅自新建、拆除、改造结构或者改变租赁用途的;

(三)擅自转租的;

(四)利用租赁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故意损坏租赁标的物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租赁合同生效后,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必须严格履行,原则上不得变更。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企业资产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一旦出现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出租人应当解除合同,以减少国有资产损失。如果租赁合同到期或因提前终止而终止,如需继续租赁,必须重新开启租赁。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租赁市场惯例向承租人提前收取一定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严禁擅自减免租金和为承租人支付水、电、煤气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租赁合同的,应当经一级企业审核同意。如果变更涉及租金、租赁期限等核心条款,公司应终止合同并重新整理公开租赁流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是租赁活动的责任主体。市属企业应当根据产权关系对资产租赁活动承担监管责任。出租人主要领导是对公司租赁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出租人纪检监察部门对租赁工作进行监督。一级企业要对总部及各级国有、国有控股、国家实控企业的制度建设和租赁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租赁经营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租赁档案和收入的管理。并明确了具体负责租赁和管理工作的部门。 。租赁项目档案管理,租赁方案及其审批、评估报告及其备案情况、承租人选择文件(含招标文件)、租赁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按照项目清​​单和情况分册分册。集中管理。租金收入纳入企业统一核算和财务管理。企业必须逐步实现租赁业务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定期组织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各级国有、国家控股、国家实际控制企业的资产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其管理的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属企业和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在企业资产租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人事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权威和纪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应当加强对交易平台的监管,及时掌握所属国有企业租赁资产信息,确保租赁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标志、商标、营业执照等无形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出租。

第三十二条 市政企业涉及《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商业户外广告有偿安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融建照明[2018]179号)规定的商业活动。户外广告有偿安装按照荣建照明[2018]179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国有企业资产租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融政办[2014]174号)同时废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远见汇智】 ( 京ICP备20013102号-17 )

GMT+8, 2025-5-9 09:11 , Processed in 0.059248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