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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企租赁及采购业务信息统一发布通知,增强透明度,打造阳光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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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8 10: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统一发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租赁业务信息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增强国有企业租赁、购买行为透明度,创建阳光国有企业,结合《企业国有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法》、《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市属企业资产》《租赁、承包经营管理指引(试行)》根据等有关规定,现将市属国有企业租赁、采购业务信息统一发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发布范围

1、市国家直接履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下属的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发布的采购公告、业绩公告和信息变更公告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必须在《营口市“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租赁服务平台”》同步发布。

2、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咨询)、询价(询价)、招投标、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的项目,除按照相关规定外,不得公开法规。此外,相关信息在“营口市国企阳光采购租赁服务平台”上同步发布。

3.对依法依规未向社会公开或者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可以不向社会公开,但决策依据、内部审批文件等相关信息必须公开留在“营口市国企阳光采购租赁服务平台”。

4、市属国有企业向社会公开的租赁信息、租赁结果公告和调整信息公示公告必须在“营口市属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同步发布。



5、采取协议的租赁业务,租赁结果相关信息须在“营口市国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同步公示,并提供决策依据、定价依据、内部审批等相关信息必须记录文件等。

二、信息发布内容

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等项目和租赁业务的,应当按要求发布采购/租赁公告、业绩公告、信息变更公告等。

(一)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协商)、询价(询价)、招标等采购方式

1、采购公告和结果公告原则上需在平台上发布。

2、采购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采购人、采购预算、采购方式、采购内容、供应商资质、公告开始时间、公告结束时间、采购文件领取地址、回复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回复文件提交地址、联系方式等

3、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采购方、交易金额、交易供应商、分包商(如有)、交易内容、公告开始时间、公告结束时间、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和单一来源(直接采购)方式

1、需公告招标结果,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采购人、采购预算、采购内容、供应商资质、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成交供应商、公告开始时间、公告结束时间、联系方式等;

2、单一来源(直接采购)需发布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采购人、采购预算、采购内容、采购理由(包括确定采购方式的理由)、项目所需资质、名称供应商名称、公告开始时间、公告结束时间、联系方式等

(三)采购项目的决策依据、决策审批文件等需在平台备案但不向社会公布。

(四)租赁业务

1、公开租赁项目需在平台上发布租赁公告及结果公告。

租赁公告内容包括:租赁渠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或自组织)、租赁资产产权状况、实物状况、资产明细表、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收取方式、租赁底价以及增量率、招标方式、租赁条件、承租人资格、优先顺序、风险揭示、监督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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