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105|回复: 0

融资租赁合同法律解析:承租人权利与合同解除条件详解

[复制链接]

2万

主题

0

回帖

6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65330
发表于 2024-11-28 10: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点法律事务

法律知识|案例解读

作者 |白福东律师

出品|十点法律事务

《合同法》第237条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及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可见,融资租赁合同包含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销售,另一种是租赁。也说明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对该财产进行融资和融资。它的外表是融资,但最终目的是为房产融资使用。实物生产。

因此,资金不能及时收到、财产不能正常使用,可能会导致承租人合同目的的落空。如果房产无法正常使用,则必须由卖方参与。出卖人提供的融资租赁财产无法使用,将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失效。目的无法达到。此时,承租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由于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包括直接租赁和回租,所以答案可以分为两种:

在售后回租模式下,租赁房产的承租人和卖方为同一人。承租人自然不能因出卖人违约而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本文不对回租进行评论。

直接租赁的,出卖人有义务保证买卖合同标的物符合融资租赁标的的性能、用途、数量和质量;标的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接下来我们看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并通过一个案例进一步说明: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1关于协议的终止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终止。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合同解除条件满足时,合同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可见,解除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预先约定的条件满足时解除,另一种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商解除。

2关于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其主要义务的;

(三)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重大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3.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特别规定司法解释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终止、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双方未重新签订买卖合同的;

(2) 租赁物因非双方原因造成意外损坏、丢失,且无法修复或者可以确定更换的;

(三)因出卖人的过错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2. 案例

1基本事实

2012年9月13日,承租人向出租人申请融资租赁服务,并书面注明租赁对象为某厂家(卖方)生产的大吨位重型汽车。当日,出租人、承租人和卖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并约定合同期限为:自正式交付之日起48个月,即48期。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支付第一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当月内付款。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出租人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上述费用。承租人逾期未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应当向出租人支付双倍逾期利息;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超过5日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租金及全部款项。 ,或者每天缴纳1‰的违约金并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财产。合同还规定,由于租赁物为车辆,承租人应自提车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上牌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向出卖人履行了交付义务,承租人支付了保证金和登记证明押金。 2013年3月21日,租赁物使用地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车管所向承租人出具了《机动车业务注销证明》,称所申请的机动车业务为“车辆外形尺寸与公告不符”情况,并在退货凭证上注明车架号。后来由于车辆问题,承租人无法给车辆上牌。 2013年8月2日,承租人将车辆开至出租人工厂门口。经出租人、卖方、承租人三方协商,卖方当天委托出租人的关联公司办理。 (以下简称:仓储公司)对车辆进行仓储。仓储公司出具到货通知单,单据上注明委托仓储单位为卖方。此后,租客未能支付租金。 2013年12月,卖方将江苏南通的车辆牌照登记在其员工名下。 2014年初,出租人将承租人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租金和违约金。

另外,一审时,卖方声称租赁房产的排放标准为“国Ⅲ”,南通市“国Ⅲ”车辆已于2013年12月31日停止上牌,而在江苏其他地区,“国Ⅲ”车辆也已停止上牌。 2013年7月31日停止许可。

2一审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4)徐商初字第0279号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未取得车辆牌照’不属于行使先发制人抗辩权的正当理由……本案中,出租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并履行完毕后其支付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并未约定“申请牌照后支付租金”等条款,故“完成牌照申请”。不是支付租金的必要条件,按照合同也没有要求“承租人必须在提车之日起30天内办理上牌手续,否则按照约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承租人”规定,取得车牌的义务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根据合同法负有相应的配合和协助义务。 ……经综合考虑,卖方成为涉案车辆。鉴于车牌已经申请,本院认为承租人“未申请车牌”。其原因是“出租人违反合同”并随后拒绝支付货款。证据不足。承租人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承租人未缴纳租金而要求退车或解除合同的,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应与对方达成协议或提起相应诉讼,最终判令承租人支付租金和违约金。”

3二审判决

承租人不服一审判决,于2016年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承租人用租赁物堵住出租人工厂大门后, 2013年8月2日,三方均参加。纠纷沟通处理,出卖人当天委托仓储公司保管租赁物的,视为承租人已将租赁物返还给出卖人。由于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在于出卖人而非承租人,出租人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请求律师赔偿。本院不支持费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二审法院则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认为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合同终止日为2013年8月2日;因此,2013年8月2日之前的租金也应由承租人承担。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远见汇智】 ( 京ICP备20013102号-17 )

GMT+8, 2025-5-7 21:47 , Processed in 0.462700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